索 引 号:005275134/2017-00157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其他 | |
发布机构:管城区人民政府 | 关 键 词:农贸市场,规划建设,提升改造 | |
文 号:管政〔2017〕52号 | 成文日期:2017-06-14 | 发布日期:2017-06-14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南曹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管城回族区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和提升改造专项资金奖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6月14日
管城回族区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和提升改造
专项资金奖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和提升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郑政文〔2016〕119号)精神,管城回族区设立了农贸市场规划建设、提升改造和规范化管理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为规范和加强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用于销售蔬菜、瓜果、水产品、禽蛋、肉类及其制品、粮油及其制品、豆制品、熟食、调味品、土特产等各类农产品和食品的农副产品交易市场。
第三条 奖补资金主要用于管城回族区年度农贸市场的建设、提升改造和规范化管理等项目。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申请提升改造的农贸市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管城回族区农贸市场布局规划;
(二)具备基本的交易场地和设施条件,场地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市场功能及配套基本完善;
(三)日常管理基本规范,有专职的运营管理团队;
(四)具有创新思维和理念,主动引入电商平台,积极融入智慧市场。
第五条 申请设立和新建农贸市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管城回族区农贸市场布局规划;
(二)按照《郑州市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的要求建设和管理;
(三)场地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有专职的运营管理团队。
第六条 申请农贸市场建设和提升改造奖补资金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项目申报书;
(三)场地使用证明,使用期限不低于5年;
(四)经批复的新建或改造方案及效果图;
(五)工程投资预算和资金筹集方案;
(六)资金投入评估报告和审计报告;
(七)经培训与市场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名单。
第七条 申请奖补资金的市场,由项目单位通过乡、街道办事处向区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和提升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经该领导小组审核,管城市场管理处组织对申报项目及投资情况进行综合审查验收,验收合格经该领导小组批复后,区财政拨付资金。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新设立建设、整体提升或区域提升改造达标的农贸市场项目,区财政按照投入(含设计费、监理费、建设费)总额的40%进行奖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九条 积极鼓励新设立建设和提升改造的农贸市场引进互联网交易平台,推行智慧市场建设,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和食品安全、市场秩序信息化监管,对于实施智慧市场改造并运营的,区财政按照不高于20万元给予奖补。
第十条 建立市场管理长效机制,推行市场星级规范化管理,在日常管理和年度综合考核相结合的等级评定中被评为三星级、四星级和五星级农贸市场的,区财政分别给予20万、30万元和50万元的奖补。
第十一条 根据南曹乡、各街道办事处整治提升市场数量、规模、投入、工作成效等因素,区财政给予10—50万元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 特殊情况一场一策、一事一议。
第四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 区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和提升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能,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截留、挤占、挪用以及虚报瞒报等骗取奖补资金的,除责令其立即纠正、追回资金外,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有效期2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南曹乡、各街道办事处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