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预付卡使用有“法”可依

索 引 号:416194080/2017-00098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工作信息/工作动态
发布机构:荥阳市商务局关 键 词:综合,政务,工作,工作信息,工作动态
文    号成文日期:2017-06-16发布日期:2017-06-16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预付卡使用有“法”可依

洗发卡、购物卡、美容卡、健身卡……几乎每个人的钱包里都有那么几张“会员卡”或“充值卡”,在商家那里办张卡,预存一定的金额,消费时刷卡可以打折或者积分。近年来,预付卡消费被商家和消费者广泛推崇。然而,由于不少商家和消费者对预付卡的使用和管理规范不甚了解,使用过程中因此卡产生的纠纷层出不穷。

为规范管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商务部出台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进行监管。

《办法》明确要求,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办理备案后,商务主管部门将对发卡企业的预付卡业务进行动态监管。一旦发现有企业违规发卡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办法》规定,个人或单位购买充值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应实名购卡。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即1000元以上需登记实名。

为保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预收资金安全,防范可能出现的兑付风险,《办法》设立了资金存管制度,规定发卡企业应将20%至40%的预收资金委托商业银行进行监管。

《办法》还规定,发卡或售卡企业应向购卡人公示或提供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办法》明确规定,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发卡企业在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之前30日,应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并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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