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30322X/2017-00011 |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财政/业务信息/财务管理制度 | |
发布机构:登封市财政局 | 关 键 词:差旅费,补充规定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7-06-21 | 发布日期:2017-06-21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市直各单位:
根据登封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明确我市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的通知》(登车改组字[2016]5号)文件要求及《登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7]12号),现将《登封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登封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附件:
登封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第一条 市直各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市境内(不含三个办事处)办理公务活动时发生的差旅费适用于该规定。
第二条 市直各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市境内(不含三个办事处)办理公务活动时可选乘公共交通工具、公务车辆、自驾车辆等方式出行。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自驾车辆出行,发生的交通费用按每人每天50元实行定额补助,由所在单位提供公务车辆出行的不再报销交通费。
第三条 伙食补助及公杂费每人每天35元。
第四条 各乡(镇)政府可以参照本补充规定制定本乡(镇)公务出行管理制度,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五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017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