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660937595/2017-00010 | 主题分类:组织机构/机构职能/机构职能 | |
| 发布机构:登封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关 键 词:组织,职能 |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7-06-27 | 发布日期:2017-06-27 |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一、根据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市属企业改制和重组;对市属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市属企业的现代化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进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二、按照市政府要求,对市属国有经营性资产进行监督管理,行使投资收益和处置权。负责对市属重要企业的投资、担保等事项的审批和监督工作。依据有关规定,指导、监督集体企业资产的管理和处置。
三、负责市属国有资产营运机构设立的审报、变更和终止等事项,对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的发展规划、经营计划、收益使用计划和有关重大事项的审批或备案。
四、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产权登记、变更、注销,产权界定及产权纠纷的调处;对国有资产的评估项目委托、核准或备案;负责国有产权交易的管理工作。
五、指导国有企业的改革和改组,负责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国有产权(股权)处置方案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按照市政府要求,对行政事业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宏观管理;负责行政事业单位新增国有资产的备案工作;对行政事业处置国有资产特别是重大国有资产(包括调拨、划转、捐赠、转让、出售、报废等)进行审批。
七、受市政府委托,向市属重要企业派出监事会或监事;审核监事会提交的监督检查报告,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八、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依据法定程序对市属重要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提出对其进行奖惩的意见。
九、依照有关规定,对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提出任免建议;对国有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提出监事人选建议。
十、健全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考核体系,拟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市属国有经营性资产予以评价考核,对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十一、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机制,监缴市属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并对其使用提出意见。
十二、依法对各乡镇区(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三、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