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416211688/2017-00070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工作信息/工作报告 | |
发布机构:中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 关 键 词:综合,政务,工作信息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7-06-28 | 发布日期:2017-06-28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县政府:
2016—2017年度供热季已于今年3月15日结束。在整个供热季前后,我局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通过公开招投标新增1家供热企业郑州东暖热力有限公司,在集中供热领域引入了竞争机制,供热市场逐步进入良性运行轨道;二是在18个小区新开发供热面积60万平方米,全县集中供热总面积达到269万平方米,供热覆盖率达到28%,约9万名群众受益;三是初步拟定了《中牟县集中供暖企业监管考核暂行办法》和《中牟县集中供热行业服务规范》,供热行业监管逐步向法制化规范化推进;四是按程序组织2016—2017年度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工作,验收后拟将相关资料报审计局进行审计;五是启动了2017—2018年集中供热前期工作,完成27个申请供热小区(建筑面积158.76万平方米)入住率、用热率意向、供热站位置、水电气接入条件的调研工作,并针对供热站位置充分征求了四邻意见。
但在集中供热具体实施过程中,仍存在政策界定不清晰、供热体制未理顺、手续不完善等相关问题,影响了我县集中供热事业长期健康稳定发展,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未(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小区供热问题
此类小区主要分为以下4种类别:①在实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缴前建设的小区或家属院;②在实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缴后建设的小区,但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配套费;③因政策原因没有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小区,如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回迁安置小区;④个别因土地、规划和建设违法行为尚未未办理产权证的小区,以及集体土地上小产权房小区等尚未纳入征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范围的小区。
建议:对第①③类小区,满足供热条件后,可按程序申请并实施集中供热;对第②类小区,补齐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满足供热条件的,可按程序申请并实施集中供热;对第④类小区,暂不进行集中供热。
二、关于小区实施供热的界定标准问题
在集中供热的前4个供热季,为促进供热事业的健康发展,保证供热企业赢利运营的积极性,对拟供热小区按照入住率80%以上、用热率60%以上的标准进行筛选,对达不到该标准的小区暂时限制供热。经对今年申请供热的27个小区进行调查,仅11个小区符合该标准,总面积37.7万平方米。但按照市城考办要求,我县今年集中供热覆盖率需达到40%,即今年新开发供热面积需达到115万平方米以上,达不到该标准将会直接影响我县整体考核成绩。
建议:在供热企业自负盈亏的基础上,结合县财政补贴资金安排情况,适当放松小区供热界定标准,或根据供热企业自主意愿确定供热小区,由政府方面研究进行总量控制。
三、关于供热站建设手续办理问题
在前4个供热季,供热站的选址具有随意性和不确定性,虽然征求了四邻意见,仍时有投诉现象发生。尤其是供热站建成后,缺乏合法土地、规划、环评、建设等相关手续,如被投诉将极难处理,或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建议:按照《郑州市城市供与热用热管理办法》(第216号令)要求,尽快编制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确定供热范围(建成区外是否享有城区供热相关政策),并严格按规划实施供热。同时,召集发改、国土、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共同研究,进一步规范供热工程建设手续办理、竣工验收等相关问题。
四、关于供热工程配套费拨付方式问题
目前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拨付是在供热季结束后,由审计部门审计确定供热面积,提交县财政局审核后进行拨付。该支付方式一定程度加重了企业成本负担,对集中供热工作开展造成一定影响。
建议:在确定供热小区后,供热企业启动供热基础设施建设达到一定程度后先行支付一定比例的配套费,待工程竣工验收和审计后再拨付剩余配套费。
以上,提请县政府予以研究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