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52645/2017-00031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 关 键 词:政务,通知 | |
文 号:郑房〔2017〕104号 | 成文日期:2017-06-28 | 发布日期:2017-06-30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2017年6月28日
关于三环外公共租赁住房回购资金
使用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简化程序,加快三环外公共租赁住房的回购工作,依据《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障性住房回购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郑房【2014】3号)规定和2017年6月23日市政府常务会议、6月27日市政府规范三环外公共租赁住房回购工作的会议精神,现就三环外公共租赁住房回购资金使用等事宜明确如下。 一、公共租赁住房回购资金 市本级回购的三环外公共租赁住房回购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按照中央、省、市相关政策规定进行筹集使用。 二、确保工程质量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严格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确保工程按计划进行施工,按标准保证质量,按预算控制成本。 三、分期拨付公共租赁住房回购资金 (一)项目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且进入基础施工阶段的,企业即可申请拨付30%的回购资金。 (二)项目工程进度达到预售条件的,且备齐相关要件后,可再申请拨付30%的回购资金。 (三)房屋竣工经验收合格且签订交付使用协议,并出具房屋产权测绘报告及其他要件的,可再次申请拨付35%的回购资金。 (四)房屋交付使用满一年后,在无重大质量问题和相关投诉的前提下,将剩余的5%回购款一次性拨付至开发企业。 四、分类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装修款 公共租赁住房装修款在提供相关的装修协议后,可申请预拨付部分装修款,其中按照执行装修老标准的,可申请预拨付100元/平方米;执行新标准的,可申请预拨付200元/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装修款经市财政局评审后,依照其出具的投资评审报告进行结算。 五、其他相关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回购的其他事宜,在双方签订的《公共租赁住房回购协议》中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