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管理,进一步减轻参保职工的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省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医疗〔2016〕15号)要求,我局出台《关于调整郑州市职工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相关政策的通知》,对我市职工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相关政策进行调整。主要内容为:
一、取消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血友病、甲状腺机能亢进、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的门诊规定病种待遇。原享受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血友病、甲状腺机能亢进、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门诊规定病种待遇的患者,分别改为享受职工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中终末期肾病、血友病、甲状腺机能亢进、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相对应的待遇。
二、将造血干细胞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纳入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三、调整职工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鉴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