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8080960X/2017-00025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关 键 词:通知 | |
文 号:郑港食药监〔2017〕21号 | 成文日期:2017-07-03 | 发布日期:2017-07-04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郑港食药监〔2017〕21号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务报销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3日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务报销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单位经费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节约资金支出,促进各项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等有关财务法律、法规,结合单位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资金使用审批权限
局各项经费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其中单笔支出在5000元以下的,由各处室提出意见,报领导同意后,按程序报销;单笔支出在5000元以上的,需写出专门请示,处室负责人签字后,报领导签批后方可支出,随请示件按程序报销。
二、票据审核及报销流程
原始凭证必须内容真实、完整、合法,白条及不合法的单据不能作为报销凭证。经办人取得的原始凭证需经财务部门审核票据真实性、合法性后粘贴票据,由经办人员签名,处室负责人签字,财务负责人把关签字,综合处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局长签批(报销流程图附后)。
三、票据的报销
(一)日常办公用品的报销
1.购买办公用品时,货值金额200元以上的经办人员应列具清册,按审批权限经有关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购买。
2.购买办公用品经保管人员验收无误,并签名报有关领导审批后,连同发票及购置清册到财务部门报销。购买办公用品5000元以下的可由公务卡支付,超过5000元的原则上需转账支付。
3.办公用品超过1000元以上时需有三人签字的验收单。采购的单个品种达到一定数量的需有分发单。办公用品的购置、发放、保管,由局综合处指派专人负责管理。
(二)差旅费的报销
1.依据郑港财〔2016〕19号文件规定,到郑州市域开展公务活动纳入差旅费管理,按出差类别填写出差审批表,需从严控制出差天数,特殊情况的依据文件报领导审批。到郑州以外区域出差的,需依据开会、学习、培训、考察、调研、招商、检查、洽谈业务、办理业务等类别填写出差审批表,报局长审批后方可出差。
2.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审批表》,机票(经济舱)、火车票(火车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轮船票(三等舱)、保险费票据及住宿费发票等凭证,有文件通知的应附通知。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原则上转入职工个人借记卡或单位工资代发户。
3.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我局不再报销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及公杂费,仅按规定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期间(各一天)的差旅费。会议、培训举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公杂费和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我局按规定报销。
4.出差期间,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5.当天往返未住宿的,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规定报销。当天往返但公务活动超过半天的,可安排午休房,房费在住宿费限额标准一半内凭据报销。
6.差旅费报销标准按区财政有关规定执行,超出规定部分自负。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职工出差结束后,5日内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三)印刷费的报销
局大宗印刷(金额1000元以上的,含1000元),由经办处室编制预算,按审批权限报有关领导批准后,到指定单位进行印刷。小额印刷(金额1000元以下的)由各处室报综合处统一印刷。费用结算由经办人员负责结算,经综合处审核,报有关领导审批后,予以报销。
(四)招待费的报销
业务往来接待实行综合处统一接待制度。到局指定单位安排用餐,就餐标准及作陪人数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餐费结算,由经办人员负责办理,按审批权限报有关领导审批后,凭被接待方出具的行政介绍信、餐饮清单(点菜清单)、陪同人员名单、发票等到财务部门报销。对未按规定标准就餐的,不予报销。
(五)会议费的报销
区局需召开的会议,由主办处室编制会议预算,按审批权限报有关领导批准。会议费用必须严格执行预算,对擅自提高会议标准,超出会议预算的部分,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六)车维费和其他交通费用的报销
执法公务车辆确需修理或更换零部件的,由主办处室提出意见,编制维修预算,报有关领导批准后,到指定维修点进行修理。维修费用结算,由经办人员依据维修预算办理结算手续,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有关领导审批后,到财务部门报销。凡私自修理或不到定点单位修理的,不予报销。
车辆所需油料,由综合处专人负责管理。经办人员定期到加油站办理结算手续,按审批权限报有关领导审批后,到财务部门报销。
(七)购买或添置固定资产的报销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各处室需购置固定资产的,提出书面申请,经领导审批后报区财政局行政事业处(国资处)审核,根据财政批复的采购意见按程序进行购买。购买后凭据报销,财务部门需及时入固定资产账簿。购置的固定资产无财政审核意见的不得报销。
对购置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需办理固定资产领用单,并切实负起保管职责,造成资产损坏或丢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八)基本建设项目的报销
按照财政部令81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对建设项目工程款的支付作如下规定:
1.在支付或预付第一笔工程款时,必须按照工程款支付审批程序提供该建设项目的立项文件、项目建设指挥部出具的资金支付申请书(含明细)、工程进度情况书面报告、项目概(预)算及签订的招投标合同、项目监理公司代表签署意见等;工程项目建设完工后,在支付最后一笔工程款时,必须按照工程款支付审批程序提供该建设项目的决算及审计报告书。
2.建设项目工程款支付的审批程序为:(1)由收款方出具工程款收款凭证;(2)财务部门审核;(3)经办人、项目办主任审核签字;(3)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审核,组长签字;(4)经局班子会议讨论确定后由局长签批;(5)凭报销凭证财务复核无误后给予付款。
(九)其他支出的报销
对未专门提及的费用的报销,参照以上报销程序,严格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报销。
四、有关要求
(一)局机关全体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各报帐经手人和处室负责人要对所报销费用的真实性、合理性负责;财务部门要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正确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审批程序和规定要求的经费支出,一律拒绝报销入账。对违反本规定的,将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及责任人的责任。
(二)报销时间
为节约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定于每周二上午为固定报销日,需报账人员凭经领导签字后的报销凭证到财务报销。
五、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执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由局装备标准和信息化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