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全面实施月度生态补偿

索 引 号:786213728/2017-00157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政策法规/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二七区人民政府关 键 词:环境保护
文    号成文日期:2017-07-10发布日期:2017-07-10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我省全面实施月度生态补偿

“谁污染、谁赔偿,谁治理、谁受益”,我省将奖惩环境治理工作。7月3日,省政府办公厅出台《河南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和《河南省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根据《办法》,各省辖市当月空气质量优良天数相对于考核基数每降低1天,扣收资金20万元,每增加1天,补偿资金20万元。

空气质量考核及奖惩

《办法》提出,我省将根据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细颗粒物(PM2.5)浓度和空气质量优良天数等为补偿标准。

生态补偿资金按月度兑现,以全省空气质量月平均值为考核基数,按5级阶梯标准计算,由省财政厅根据省环保厅计算结果于下月兑现。

如,PM10因子生态补偿标准中,当月PM10浓度超过考核基数1~10微克的部分,实行第一阶梯扣收标准(5万元/微克);低于考核基数1~10微克的部分,实行第一阶梯补偿标准(4.5万元/微克)。以此类推,当月PM10浓度超过考核基数40微克以上的部分,实行第五阶梯扣收标准(25万元/微克);低于考核基数40微克以下的部分,实行第五阶梯补偿标准(22.5万元/微克)。

根据《办法》对省辖市,当月空气质量优良天数相对于考核基数每降低1天,扣收资金20万元,每增加1天,补偿资金20万元。对省直管县,当月空气质量优良天数相对于考核基数每降低1天,扣收资金5万元,每增加1天,补偿资金5万元。

按照规定,扣收生态补偿资金除用于奖励相关省辖市、县(市)、区外,结余资金纳入全省环境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奖励省辖市、县(市)、区资金,由省辖市、县(市)、区专项用于环境治理支出。

水环境质量考核及赏罚

根据《办法》, 河南省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包括地表水考核断面、饮用水水源地、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河南段和水环境风险防范的生态补偿,资金按月兑现。

其中,对省辖市地表水责任目标考核断面实行3级阶梯生态补偿。如:年度地表水考核断面目标值为Ⅰ至Ⅲ类的,当月断面水质保持为Ⅰ类,给予生态补偿10万元,Ⅱ、Ⅲ类水质每提高一个水质类别,给予生态补偿30万元;年度地表水考核断面目标值为Ⅳ至V类的,当月断面水质每提高一个水质类别,给予生态补偿10万元;年度地表水考核断面目标值为劣V类的,当月断面水质每提高一个水质类别,给予生态补偿20万元。同时,年度地表水考核断面目标值为Ⅰ至Ⅲ类的,当月断面水质每降低一个水质类别,扣收生态补偿60万元;年度地表水考核断面目标值为Ⅳ至V类的,当月断面水质每降低一个水质类别,扣收生态补偿20万元;年度地表水考核断面目标值为劣V类的,当月断面水质没有达标的,扣收生态补偿40万元。

对于饮用水,以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的饮用水水源地及水质目标值为基准,所有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均必须达到或优于Ⅲ类。当月每出现1个水质为Ⅰ类水的饮用水水源地,分别给予省辖市、省直管县(市)20万元、4万元生态补偿。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同Ⅲ类水质相比,当月单个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每下降一个水质类别,分别扣收省辖市、省直管县(市)200万元、40万元生态补偿。

我省还将实施水环境风险防范生态补偿。凡发现河流水质当月出现有毒有害污染物超标现象,除承担当地和下游地区经济损失外,当月一次性扣收省辖市200万元,扣收省直管县(市)40万元。当月出现跨界水污染事件的河流,根据造成污染事件的责任主体,除承担当地和下游地区经济损失外,当月一次性扣收省辖市200万元,扣收省直管县(市)40万元。同时,取消对该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的所有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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