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68075004X/2017-00023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新郑综合保税区)财政局 | 关 键 词:政府性基金,清单,行政事业性收费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7-07-10 | 发布日期:2017-07-10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为完善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确保取消、减免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落到位,按照7月1日公布实施的《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豫财综〔2017〕54号)要求,取消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工本费、公路设施损坏赔偿费、公共图书馆服务收费、市政设施损坏补偿费),对照中央、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中牟县收费基金目录清单,我们编制更新了《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公布的《目录清单》,包括截至2017年7月1日在我区范围内实施收取的中央批准设立和我省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范围以及收入管理方式等,按本《目录清单》所列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实验区管委会职责范围内实施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以本《目录清单》为准。凡未列入本《目录清单》以及本《目录清单》所列的文件依据中未规定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不得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三、本通知公布《目录清单》后,如有新增、取消或调整的基金收费项目以及收费标准,依据管理权限,按照国务院及其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员会、郑州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017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