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94984/2017-00100 |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审计/业务信息/其他 | |
发布机构:中牟县审计局 | 关 键 词:审计 | |
文 号:牟审投报〔2017〕80号 | 成文日期:2017-07-12 | 发布日期:2017-07-12 |
体 裁:报告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和《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中牟县审计局派出审计组,并委托中京华(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自2017年6月30日至2017年7月10日,对中牟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设的2016年度省级整村推进扶贫项目第一、二、三、四标段以及2015年市级第二批基础设施建设大孟镇枣林朱村田间道路建设项目、2015年市级第二批基础设施建设姚家镇雷家村田间道路建设项目竣工结算进行了审计。对重要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中牟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其提供的工程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对此作出了书面承诺。中牟县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工程基本情况
本次共审计2016年度省级整村推进扶贫项目第一、二、三、四标段以及2015年市级第二批基础设施建设大孟镇枣林朱村田间道路建设项目、2015年市级第二批基础设施建设姚家镇雷家村田间道路建设项目6个工程。
(一)2016年度省级整村推进扶贫项目第一标段位于刁家乡豆腐刘村,主要施工内容新修田间道路长2592米,宽4米,面积10368平方米,施工单位为河南天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二)2016年度省级整村推进扶贫项目第二标段位于黄店镇武家村,主要施工内容新修水泥道路长2299米,宽4米,面积9196平方米。改建水泥路315米,宽5米,面积1575平方米, 施工单位为江西诚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三)2016年度省级整村推进扶贫项目第三标段位于大孟镇土寨村,主要施工内容新修水泥路长2592米,宽4米,面积10368平方米,施工单位为郑州市正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2016年度省级整村推进扶贫项目第四标段位于狼城岗镇后史庄村,主要施工内容新修田间道路长2592米,宽4米,面积10368平方米,施工单位为浙江祥达建设有限公司;
(五)2015年市级第二批基础设施建设大孟镇枣林朱村田间道路建设项目位于大孟镇枣林朱村,主要施工内容新修水泥路长1879米,宽4米,面积7516平方米,施工单位为永平建设有限公司;
(六)2015年市级第二批基础设施建设姚家镇雷家村田间道路建设项目位于姚家镇雷家村,主要施工内容新修4米宽水泥路325米,面积1300平方米;新修5米宽水泥路1133米,面积5665平方米,施工单位为河南恒基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以上6个工程结算方式均为固定总价。
二、工程投资情况
2016年度省级整村推进扶贫项目第一标段工程结算价1153201.08元;第二标段工程结算价1160913.76元;第三标段工程结算价1180925.83元;第四标段工程结算价1152929.81元;2015年市级第二批基础设施建设大孟镇枣林朱村田间道路建设项目工程结算价839928.03元;2015年市级第二批基础设施建设姚家镇雷家村田间道路建设项目工程结算价594057.62元。
详细审计结果见附件:中京华(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报告中京华咨字〔2017〕第0670号至0675号。
三、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结果表明:中牟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2016年度省级整村推进扶贫项目等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基本真实地反映了工程投资及管理情况;工程资料提供基本完整,但存在多报工程款的问题。
四、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
多报工程款110896.05元,其中:
(一)2016年度省级整村推进扶贫项目第一标段送审结算价1182733.38元,审定1153201.08元,审减29532.3元;
(二)2016年度省级整村推进扶贫项目第二标段送审结算价1182443.96元,审定1160913.76元,审减21530.2元;
(三)2016年度省级整村推进扶贫项目第三标段送审结算价1182814.62元,审定1180925.83元,审减1888.79元;
(四)2016年度省级整村推进扶贫项目第四标段送审结算价1182015.11元,审定1152929.81元,审减29085.3元;
(五)2015年市级第二批基础设施建设大孟镇枣林朱村田间道路建设项目送审结算价867797.36元,审定839928.03元,审减27869.33元;
(六)2015年市级第二批基础设施建设姚家镇雷家村田间道路建设项目送审结算价595047.75元,审定594057.62元,审减990.13元。
违反了《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年版)及相关配套文件、《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政部、建设部〔2004〕369号)之规定。
根据《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的多计工程价款等问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依法据实结算”的规定,对多报的工程款予以调减。
五、审计建议
建设、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竣工图纸、招投标书、施工合同等工程资料,据实编制工程竣工结算书,不得高估冒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