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737405897/2017-00048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业务信息/其他 | |
| 发布机构: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 关 键 词:安全生产,药品 |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7-07-12 | 发布日期:2017-07-12 |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答:《药品管理法》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即生产、进口,或者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