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港) 环罚决字〔2017〕第01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 郑港 ) 环罚决字〔 2017 〕第 012 号

 

郑州信基东方豆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00684647066Y ( 1-1 )

法定代表人: 赵义东

地址: 郑州航空港综合实验区新港大道东侧

 

2017 年 05 月 27 日,环保执法人员对位于郑州航空港综合实验区新港办事处空港三路南侧郑州信基东方豆制品有限公司环保设施已建成,但未经环保验收,主体工程已投入使用。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以及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使用”。执法人员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生产,未通过环保验收前,不得生产”。

以上事实有: 1 、现场调查询问笔录; 2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3 、现场执法照片; 4 、现场勘查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

我局于 2017 年 6 月 19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 ( 听证 ) 告知书》( ( 郑港 ) 环监罚先听告字〔 2017 〕第( 012 )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这些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 ( 听证 ) 告知书》、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列入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

罚款贰万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支行

户名: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账号: 246805186231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 年 7 月 2 日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