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776527037/2017-00311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
发布机构:二七区环保局 | 关 键 词:环保,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7-07-17 | 发布日期:2017-07-17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二七)环罚决字〔2017〕第(D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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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西胡垌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永明
本机关于2017年7月3日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违法事实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未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二七罚责改〔2017〕第2017003号)、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为证。
我局于2017年7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二七罚先告字〔2017〕第D17002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二七罚听告字〔2017〕第D17002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这些权利。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关于“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壹万玖仟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郑州市二七区财政局收款专户
开户银行:郑州银行政通路支行
账 号:92001880128008457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或者郑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二七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