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登封市农村留守儿童 “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 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005303027/2017-00116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社会救助/业务信息/其他
发布机构:登封市民政局关 键 词:社会
文    号:登民字〔2017〕113号成文日期:2017-07-26发布日期:2017-07-26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登封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登封市农村留守儿童 “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区、办):

现将《登封市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7年7月26日 


登封市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郑州市民政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郑州市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民文〔2016〕199号)和郑州市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推动我市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的开展,维护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儿童权益优先,把实现和维护好留守儿童合法权益作为首要任务,全面建立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不断完善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关爱保护机制,确保措施到位、责任到位,不走过场、不留隐患。坚持分类施策、精准保护,及时响应并解决当前部分留守儿童面临的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失学辍学、无户籍等现实问题,确保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通过开展专项行动,力争到2017年底将所有留守儿童纳入有效监护范围,杜绝留守儿童无人监护现象,有效遏制监护人侵害留守儿童权益行为,切实兜住留守儿童人身安全底线。

二、主要任务

(一)落实家庭监护责任。各乡镇(区、办)要按照属地原则,将信息核查中发现的事实无人监护的留守儿童花名册报当地公安机关、妇联。公安机关及时会同村(居)民委员会联系外出务工的留守儿童父母,责令其立即返回或委托他人监护,督促其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并将劝诫情况及时通报给各乡镇(区、办)、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公安机关通报情况,做好家庭监护责任落实情况的跟踪回访。对留守儿童父母暂时无法返家的,各乡镇(区、办)民委员会督促和指导其委托具备较强监护能力和监护意愿的亲属、朋友担任受委托监护人,并在对受委托人监护能力进行初步评估合格基础上,与受委托监护人签订《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见附件1),落实委托监护责任。市妇联积极做好家庭教育知识普及工作,帮助留守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提高儿童监护能力。(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妇联、各乡镇(区、办))

(二)落实强制报告责任。市民政局、市教体局、市卫计委、各乡镇(区、办)要指导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强制报告责任。强制报告责任主体在工作中发现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等情形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提供侵害类型、案情经过、严重程度等具体线索。各乡镇(区、办)要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按照“边排查、边发现、边报告”的原则,随时将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或无人监护的留守儿童等重点对象有关情况向公安机关报告。强制报告责任主体未及时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护报告人的隐私和人身安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教体局、市卫计委、市公安局、各乡镇(区、办))

(三)落实临时监护责任。对正处于事实无人监护状态,且暂时联系不上外出务工父母的留守儿童,公安机关要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临时监护照料,并继续联系留守儿童父母,及时向临时监护照料主体通报联系情况。各乡镇(区、办)要指导其他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及时接收公安机关护送来的留守儿童,按照最有利于儿童利益的原则,采取爱心家庭寄养方式,为其提供临时照料服务。其他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为临时监护的留守儿童统筹协调生活、学习等事宜,并根据儿童实际需求,为其提供课业辅导、心理疏导、情感抚慰等服务。留守儿童因交由各乡镇(区、办)其他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临时监护需要转学、异地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市教体局应当予以协调保障。(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教体局、各乡镇(区、办))

(四)落实控辍保学责任。市教体局、各乡镇(区、办)要按照属地原则,指导各中小学校、村(居)民委员会针对摸底排查中发现的失学辍学留守儿童,采取电话沟通、入户家访等方式逐一核查,及时联系并督促失学辍学留守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送适龄留守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对学生无故不到校的,中小学校要及时了解原因,超过1个星期的,要及时组织劝返;劝返无效的,中小学校要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标注,并及时书面报告市教体局和各乡镇(区、办)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确保适龄的失学辍学留守儿童返校复学。适龄留守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送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经批评教育无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责任。团市委要积极动员、充分发挥团员、少先队、青年志愿者等组织和人员的作用,帮助失学辍学留守儿童融入学校的学习、生活环境,切实巩固“控辍保学”成效。(责任单位:市教体局、团市委、各乡镇(区、办))

(五)落实户口登记责任。各乡镇(区、办)要按照属地原则,将摸底排查中发现的无户籍留守儿童花名册报当地公安机关。当地公安机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等有关规定,依法为无户籍留守儿童登记常住户口,逐一建档,确保档案资料完整有效。各乡镇(区、办)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公安机关宣传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各项政策措施以及公民登记户口的权利义务,积极动员无户籍留守儿童的监护人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对其中非亲生落户的儿童,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集其DNA信息,录入“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DNA数据库”进行比对。(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各乡镇(区、办))

(六)依法打击遗弃行为。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并出警处置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遗弃留守儿童的不法行为。对于遗弃无独立生活能力留守儿童的监护人,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特别轻微不予处罚的,给予批评教育并通报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对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具有对留守儿童长期不予照顾、不提供生活来源,或者遗弃致使留守儿童身体严重损害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情节,涉嫌遗弃犯罪的,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法发〔2015〕4号)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惩办。对于监护人将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6个月以上导致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及有关团体和单位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的申请。上述个人、组织和机关应当提出撤销监护资格申请而未提出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建议、督促、支持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凡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对留守儿童实施家庭暴力、虐待等其他侵害行为的,有关部门要依法处理。(责任单位: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妇联、各乡镇(区、办))

三、方法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3月)。各相关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健全组织保障,制定实施细则,加强协作配合,召开工作会议,进行动员部署。

(二)集中行动阶段(2017年3月-2017年9月)。各乡镇(区、办)、各有关部门要集中开展专项行动,强化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强制报告意识,加强对留守儿童监护人的监督和指导,组织和督促受委托监护人签订《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及时发现和保护处于无人监护等困境的留守儿童,严厉打击遗弃留守儿童等监护侵害行为,为留守儿童提供针对性帮扶。

(三)巩固深化阶段(2017年10月-2017年12月)。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工作成效和经验,及时归纳梳理专项行动的有效做法和协作方式,对行动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或意见,研究确定巩固措施和方案。发挥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议事协调机制作用,建立完善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经费保障、责任追究等制度,形成留守儿童关爱保护长效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真正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专门领导组织,做好留守儿童控辍保学、户口登记、临时监护等工作,要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建立详实完备的留守儿童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对工作中发现的事实无人监护、失学辍学、无户籍、生活困难、重病、残疾留守儿童等重点对象,及时将其纳入专项行动范围;对其他留守儿童,组织开展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等关爱服务,促进其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

(二)健全通报机制。各乡镇(区、办)、市教体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建要立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制度。

1.各乡镇(区、办)在与当地教育部门和公安部门共同核实《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中的控辍保学、户口登记和应急处置有关数据后,每季度末填写《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电子版和纸质版由各乡镇(区、办)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确认,加盖公章后报市民政局。

2.2017年9月5日前,各乡镇(区、办)在与当地教育部门和公安部门共同核实《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中的控辍保学、户口登记和应急处置有关数据后,汇总形成各乡镇(区、办)2017年1月1日至9月5日期间的《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和专项行动总结报告,电子版和纸质版由各乡镇(区、办)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确认,加盖公章后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于2017年9月8日前汇总形成登封市《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和专项行动总结报告上报郑州市民政局。市民政局依托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定期通报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各项责任落实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难点问题。

(三)强化激励问责。市综治办将专项行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价内容,对工作不重视、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等方式进行综治领导责任督导和追究。市检察院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强化对相关部门开展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法律监督。市财政局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团市委、市妇联等群团组织要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各乡镇(区、办)要将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充分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的作用。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相关单位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工作,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要注重挖掘和宣传专项行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发出好声音,凝聚正能量,营造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齐抓共管的关爱保护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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