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火车站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005252792/2017-00031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郑州市火车站地区管理委员会
  • 关键词:通知
  • 文号:郑站区管文〔2017〕53号
  • 成文日期:2017-07-24
  • 发布日期:2017-07-28
  • 体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郑州火车站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通知

    郑州火车站地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通知


    郑站区管文〔2017〕53号

     

    管委会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站区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提高火车站地区的行政执法水平,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市有关行政调解工作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站区行政调解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成立行政调解领导小组,落实办事机构和人员,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保障行政调解工作顺利进行,具体见附件。

    二、严格执行《郑州火车站地区行政调解工作制度》(具体见附件)要求,切实提高制度的执行力。

    三、希望各部门高度重视行政调解工作,加强沟通协调,做好配合支持,提出可行性意见和建议,促进站区行政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件:1.火车站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

              2.火车站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2017年7月24日

     

    附件1

     

    郑州火车站地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刘建峰

    副组长:郝国军 冯现朝 韩道俊 王伟 丁占清 白清志

    各执法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行政调解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站区综治办(信访处)负责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协调等日常工作,管委会党政办(法制办)配合。

     

    附件2

     

    郑州火车站地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工作作用,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构建法治站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动社会和谐发展,结合站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调解,是指火车站地区管委会依照法律和政策规定,在职权管辖范围内,对行政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涉及站区管理而产生的矛盾纠纷,采取说服教育等方法进行协调和疏导,促使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让互谅、达成协议、消除纠纷的一种活动。

    第三条   成立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管委会主任任组长,所有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管委会机关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法制办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四条   管委会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指导行政调解办公室及相关业务处室开展纠纷调处工作;决定是否受理行政调解申请,安排落实调解办案人员;协调涉及多个部门的争议纠纷调解事宜。

    第五条   管委会行政调解办公室的职责:负责当事人申请接待,案件登记;协调安排管委会机关相关业务科室和单位进行调解;督促具体调解处室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调解并形成调解文书;负责调解文书的送达、案卷归档和管理。

    第六条   行政调解工作应遵循自愿、公平、合法、合理、效率的原则。

    第七条   行政调解的范围:

    (一)对属于站区管委会管理部门法定职权范围内的特定矛盾纠纷;

    (二)其他依法可以行政调解的矛盾纠纷。

    第八条   行政调解工作程序:

    (一)申请。可由一方当事人申请,也可由行政机关依职权提出。当事人申请行政调解,可书面申请,也可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应提交行政调解申请书;口头申请的,应做好记录,并交申请人签字确认。

    (二)受理。行政调解办公室接到当事人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提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意见,报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书面告知当事人。

    (三)调查和调解。具体承担调解工作的业务部门,根据争议内容,进行必要的调解,依据相关政策法规规定,及时通知有关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时,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做好调解笔录。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进行核实。

    (四)调解协议的签订。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各方当事人签订行政调解协议书。行政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效。行政调解协议书一般应载明下列事项:

    1.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争议案由及主要情况;

    3.调解结果和协议内容;

    4.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5.当事人签名、调解人员签名。

    行政调解协议书由各方当事人分别保留一份,行政机关存档一份。

    行政调解协议书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对各方当事人增设超过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调解协议签订后,行政机关终止其他的相应处理程序。

    (五)履行。调解协议书经各方认可并签字盖章生效后,即对调解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积极履行。达成行政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寻求相关法律救济途径。

    (六)归档。调解结案后,应由行政调解员按规定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装订归档,统一交行政调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妥善保存。

     第九条 行政调解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调解终止:

    (一)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并自觉履行的;

    (二)当事人在调解确定的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

    (三)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要求终止调解的。

    第十条   对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争议案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同意后,当事人不履行争议调解书的,对方当事人可向司法部门提出诉讼请求。

    第十一条   行政调解工作人员在行政调解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调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管委会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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