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郑州市第三批都市生态农业示范园项目建设的指导意见

索 引 号:005253963/2017-00330主题分类:农业、畜牧业、渔业、林业、水利、粮食/农业/业务信息/农业生态建设
发布机构: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关 键 词:农业
文    号:郑农〔2017〕67号成文日期:2017-07-31发布日期:2017-07-31
体    裁:意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郑州市第三批都市生态农业示范园项目建设的指导意见各县(市、区)农委,各开发区农业主管部门:  为做好郑州市第三批都市生态农业示范园项目建设工作,根据郑政〔2017〕9号文件精神,对实行先建后补的第三批都市生态农业示范园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项目申报及核查  (一)申报主体  申报主体必须是在郑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的从事农业经济活动的法人组织,包括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  (二)申报条件  1.项目实施地在郑州市行政区域内。
  2.产业调整基本到位,符合产业生态化要求,主要种植蔬菜(含食用菌)、水果、花卉苗木、牧草、中药材等作物,具备休闲观光、科普教育、文化传承等功能。
  3.土地流转到位,申报主体土地流转手续已在县(市、区)、开发区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规模依照郑政〔2015〕13号文件要求,生产型示范园面积500亩以上(含500亩),有建设用地的休闲农庄面积200亩以上(含200亩)。
  4.申报主体有园区建设规划,并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有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内容为郑政〔2015〕13号和郑农小组〔2014〕10号文件规定的内容。
  5.园区经营状况良好,有先行筹资完成项目建设的能力。
  6.申报主体已对当地规划、土地、环保、水务等相关部门做出依法依规建设的承诺备案。
  7.项目建设内容没有与其他财政支持项目重叠。  (三)前期核查  1.项目建设所在地乡(镇)政府、办事处对申报主体依法依规经营、筹资能力、示范带动等方面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
  2.项目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农业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申报的项目及时进行前期核查(包括经营状况、地面附属物等基本建设情况),存档留证,形成清单,核查人员当场签名,注明核查日期。
  3.市农委对县(市、区)、开发区农业主管部门核查情况进行抽查,对不符合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布局的项目提出意见。
  二、项目评审及备案
  (一)项目评审
  对通过前期核查的项目,县(市、区)、开发区农业主管部门会同县(市、区)、开发区发改、财政部门组织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审,评审人员应以省、市专家为主(省、市专家比例不低于60%)。评审结果要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县(市、区)、开发区农业主管部门原则上于9月30日前将评审结果及项目报备资料上报郑州市农委,并同时协调县(市、区)、开发区发改部门向市发改委提出投资计划申请。
  (二)备案资料
  1.示范园总体规划。
  2.项目实施方案。
  3.申报文本合订本。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单位项目申请(含项目现有情况介绍)。
  (2)示范园地形图(1:2000)、位置图、现状图、现状实物清单、照片及对应GPS定位等前期资料。
  (3)示范园土地流转合同及备案表格、建设用地批件等复印件(盖章)。
  (4)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
  (5)乡(镇)政府、办事处对申报主体依法依规经营、筹资能力、示范带动等方面的审查意见。
  (6)申报主体对县(市、区)、开发区国土、水务、河务、环保及规划等部门的承诺书。
  三、投资计划及资金下达
  1.市农委根据县(市、区)、开发区农业主管部门上报的评审结果及项目报备资料提出部门意见,并报市发改委。
  2.市农委配合市发改、财政部门,以县(市、区)、开发区为单位及时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和建设资金。
  3.县(市、区)、开发区农业主管部门配合县(市、区)、开发区发改部门依据市发改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和项目评审结果对项目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进行批复。
  4.市、县两级农业部门要与发改、财政等部门加强沟通衔接,协同运作,简化程序,压缩时间,确保投资计划和资金顺利下达。
  四、项目管理及验收、评估及绩效考评
  (一)项目实施及监管
  1.实施主体责任。
  (1)示范园实施方案批复后,实施主体即可开工建设。工程施工类建设内容必须有相应工程资质的单位承建,签订施工合同,按照工程监理要求,完善施工图、竣工图、检验报告等各种施工资料。实施主体开工前,要向县(市、区)、开发区农业主管部门递交项目建设承诺书,原则上实施主体在项目批复后一年内完成建设任务。
  (2)物资采购类建设内容必须是全新物品,必须有采购合同,有产品合格证书、保修证书,而且该类物品必须有适合的安装和使用条件,达到该类物品应有的使用效果。 
  (3)实施主体要有财务专业人员或委托财务专业人员对建设项目设立专账,往来账目清楚,票据凭证齐全。
  2.县级监管。县(市、区)、开发区农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进度进行督导,定期将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报市农委。
  3.项目监理。由县(市、区)、开发区农业主管部门统一聘请有资质的监理公司实施现场监理。
  (二)项目验收和资金评估
  1.实施主体在项目建设完成后,编制竣工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出具自验报告,向县(市、区)、开发区农业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2.县(市、区)、开发区农业主管部门会同县(市、区)、开发区发改、财政部门及时组织或聘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项目审计、验收,并出具审计、验收报告。完成工程量占批复的实施方案总工程量的比例超过2/3(含2/3)、且建设标准符合行业标准为项目合格;完成工程量占批复的实施方案总工程量的比例不足2/3或建设标准未达到行业标准为项目不合格,取消其先建后补资格。
  3.市农委会同市发改、财政部门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县(市、区)验收合格项目进行工程造价评估。
  (三)绩效考评
  实施主体在申报项目时必须设定绩效目标,明确项目实施后应达到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项目竣工后,各实施主体需按要求编制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县(市、区)、开发区农业主管部门会同发改部门结合实施主体的自评报告编制本县(市、区)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报告。市农委会同市发改委对县(市、区)上报的综合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审定,给出最终评价结果。
  五、县级报账和资金拨付
  1.第三批都市生态农业示范园建设项目实行县级报账,项目审计、验收、评估后,项目单位按照本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相关要求,整理并出具有关资料和票据,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和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
  2.县(市、区)、开发区农业主管部门会同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依据验收结论、评估结果和批复方案,确定项目实际补助金额,出具资金审核意见。项目工程造价评估总金额等于或大于批复总投资额的项目,按批复的补助金额予以拨付;项目工程造价评估总金额少于预算批复的总投资额但达到批复总投资额的2/3以上(含2/3)的项目,补助金额按项目评估总金额同比例核减后予以拨付。
  3.县(市、区)、开发区农业主管部门配合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将先建后补财政资金一次性拨付给项目单位。
  六、工作管理经费
  县(市、区)、开发区农业主管部门在项目申报、筛选、评审、公示、督查、审计、验收等管理工作中产生的费用按照郑农小组〔2014〕10号文件要求,从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配套资金(不低于项目批复的市财政投资总额的10%)中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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