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96664/2017-00404 |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土地/政策法规/政策解读 | |
发布机构:中牟县人民政府 | 关 键 词: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7-08-02 | 发布日期:2017-08-02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2014年3月,中牟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开展以来,在农村宅基地调查和确权过程中存在“一户一宅”、“面积超占”和“权属来源无权源”现象,新型农村社区新建宅和拆迁村农宅是否确权存在争议。2016年12月,《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印发,要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结束后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操作规范》统一颁发不动产证。为解读以上问题和矛盾,工作上相互衔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起草了《中牟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指导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017年7月6日经中牟县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二、目的意义
目的是解决中牟县历史上农村宅基地存在的“一户一宅”、“面积超占”和“权属来源无权源”问题,制定农村宅基地确权面积标准,按照不同历史阶段对超面积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统一对中牟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全面实现不动产登记“发新停旧”。
三、主要内容
《意见》共分十个部分:确权登记的原则、依据、程序、不予确权登记的情形、暂不予确权登记的情形、按照不同历史阶段对超面积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分阶段依法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具体情况的处理、集中迁建村庄宅基地调查和确权登记问题和不动产登记和土地登记资料的整理归档和移交。
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处理确权登记的原则。即依法依规原则、实事求是原则、“一户一宅”原则和“公开、公平”和“村民自治”原则。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一户”是指无子女的户,有子女父母身边留一子女的户,成年子女另立的户。进一步明确了农民村民进城落户的,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二)明确了确权登记的依据。解放后中牟县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颁发的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土地使用证;县政府的处理决定;国土资源部门制作并已生效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有效协议;1987年后因确权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等。
(三)规范了确权登记的程序。先地籍调查后结果公示;先“一户一宅”确认后结果公示;先确权登记结果公示后登记发证。确保确权登记工作查得明、确的公、发得准。
(四)明确了不予或暂不予确权登记的十二种特殊情形。如: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的。属“一户多宅”的,原则上经村组同意,申请人只能选择其中的一处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其余的只调查不登记。将原有住房出卖或转让他人、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超出原批准面积部分宅基地都不予确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不明确的、权属或界址争议的或正在查封地上建筑物农村宅基地暂不予确权登记。对特殊情形的明确规定,避免了确权工作中各乡镇因政策理解不深带来的执行不一风险,增加了政策的可操作性。
(五)按照不同历史阶段对超面积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明确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面积标准。
(六)进一步明确了分阶段依法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政策。
(七)具体情况的处理主要是明确了“一户一宅”调查确认的调查程序、确认方式和结果公示要求。特别是针对中牟县无权属来源证明的农村宅基地,要求调查宅基地建设时间,按不同历史阶段确定宅基地使用权面积和超占面积,保证了农村宅基地确权的标准统一和公平合理。
同时规定:对超出2009年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村庄或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的违法建设的农村宅基地不予确权登记。
对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因村镇规划拆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和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集中迁建,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基础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用地建房的,公示后无异议的,可由县政府确权登记。
(八)集中迁建村庄宅基地调查和确权登记问题。明确了因地质灾害、新农村建设(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和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的村庄(含2017年6月30日前已集中拆迁和2017年以后三年计划要集中迁建的村庄),不再列入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范围
(九)确权登记发证和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衔接。县国土资源部门在完成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后,要按照《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及时组织开展房屋补充调查,形成满足不动产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后,再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统一对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全面实现不动产登记“发新停旧”。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与该宗地以往有关的建房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证等证书一律作废,土地登记一律注销。
四、适用范围
中牟县各乡镇(街道办事处)。
五、标准
(一)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日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日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二)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日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日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最大面积按照233平方米(原城关镇所辖部分行政村为167平方米)标准确定。
(三)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日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最大面积按照167平方米(原城关镇所辖部分行政村为133平方米)标准确定。
六、术语解释
无权属来源宅基地是指在中牟县解放后至今没有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农村宅基地,或者说至今没有申请取得农村建房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土地使用证的农村宅基地。
解读机构和解读人
中牟县国土资源局 段军领 6216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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