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煤炭管理局关于对全市煤矿开展“打非治违”专项检查的通知

索 引 号:005303238/2017-00161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煤炭/业务信息
发布机构:登封市煤炭管理局关 键 词:能源,煤炭,通知
文    号:登煤字〔2017〕91号成文日期:2017-08-02发布日期:2017-08-02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登封市煤炭管理局关于对全市煤矿开展“打非治违”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科室、煤炭管理所,各煤炭主体企业、各煤矿:

为规范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秩序,严厉打击煤矿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全面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发展,根据《登封市煤炭管理局关于印发2017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登煤字〔2017〕1号)、《登封市煤炭管理局关于印发登封市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登煤字〔2017〕6号)和《登封市煤炭管理局关于印发2017年登封市煤矿安全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登煤字〔2017〕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煤矿实际,决定对全市煤矿开展“打非治违”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

为确保全市煤矿“打非治违”专项检查的顺利开展,决定成立以局长为组长,班子成员为副组长,相关科室、煤炭管理所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监管三科,具体负责活动的综合协调工作。按照监管范围成立三个检查小组,由分片监管领导任组长,负责组织对辖区煤矿进行专项检查。

二、检查时间

检查时间:2017年8月3日至8月31日

检查范围:全市所有已批准复工复产和隐患整改的兼并重组煤矿和地方煤矿。

三、工作步骤

(一)煤矿企业自查自纠(2017年8月3日至7日)

各煤炭企业负责组织所属煤矿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各煤矿要对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文件规定,全面进行排查,对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要登记造册建档,及时整改到位。

市局全面集中检查(2017年8月8日至25日)

各科室、煤炭管理所要按时组织开展检查,集中整治并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生产行为。专项检查要做到与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安全生产大检查、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相结合。

(三)落实整改,总结上报(2017年8月26日至31日)

各煤炭主体企业要针对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认真总结分析,督促所属煤矿按照“五定”原则全面整改。各检查组要对“打非治违”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对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梳理,巩固提高检查成果。

四、检查内容

(一)严厉打击8类非法行为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的;停产整顿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

2、关闭取缔后又死灰复燃擅自生产经营建设,以及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

3、超层越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非法违法承包、分包、转包的。

4、假借整合技改逃避关闭、限期内未实施改造、拖延工期未完成改造、在整合技改区域违法生产或不技改只生产以及风井出煤的。

5、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或防突效果未达标;应进行瓦斯抽采而未抽采或抽采不达标继续进行采掘作业的;1个月内3次以上瓦斯超限未按事故调查处理或瓦斯超限被责令停产整顿仍组织生产的。

6、水害威胁严重煤矿企业及矿井,未建立健全防治水制度或防治水机构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的;水文地质基础资料不完整、周边采空区边界不清楚的;探放水制度、防治水措施及水害应急救援措施不落实的。

7、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省、市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未整改或未按要求整改到位,违反《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存在重大隐患而未停产整顿的。

8、瞒报、谎报事故,以及其他非法违法行为。

(二)深入排查治理12类生产隐患和制度缺陷

1、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隐患排查治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等各项制度不完善、不落实的。

2、作业规程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未按批准的设计组织生产建设,以及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3、煤矿企业没有成立专业救护队或未与专业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的;煤矿企业及矿井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或没有进行应急演练的。

4、煤矿企业瓦斯监控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高瓦斯矿井未安装瓦斯抽釆系统或不能正常抽放,突出矿井未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5、通风瓦斯管理混乱。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井下风量不足,随意开停地面主扇,井下违规串联通风与循环风,瓦斯超限作业的。

6、火工用品储存、使用、管理不符合《民爆物品管理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

7、煤矿企业未按规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保险。

8、水害普查治理不到位。未开展物探普查,未标明积水线、探水线和警戒线,采掘作业未在物探控制区域内进行,不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水害较严重的矿井未落实远距离放炮和发现透水征兆全井撤人措施的。

9、未执行正规开采有关规定。落后采煤方法和工艺,新开工的采掘头面未报市煤炭局备案,不按井筒功能设置进行多系统生产,不按正规水平采区采面设计多头多面生产,水平延伸和生产环节改造未经设计批复违法建设的。

10、“六大系统”建设使用不符合规定。生产矿井未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建设完善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安全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通信联络系统不能正常使用并与市局联网的。

11、生产矿井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到规定的最低标准擅自组织生产的;安全培训工作不到位。未开展全员安全培训,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殊作业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的。

12、违反规定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工艺、设备、设施,井下违规使用非煤矿矿用设备的;未按规定对使用的安全设备、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检验与校验、检修,设备带病运行的。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深入开展“打非治违”工作,是解决当前我市煤炭安全生产领域突出问题,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做出的一项重要决策。各部门、煤矿企业要进一步提高对煤炭领域“打非治违”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以务实的工作态度,严谨的工作作风,将打非治违工作抓细、抓实、抓出成效。

突出重点,明确责任。

各科室、煤炭管理所要把“打非治违”与加强煤炭企业安全生产紧密结合起来,通过检查煤炭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漏洞死角等突出问题,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切实提高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各检查组要明确分工、细化责任,明确检查人员检查内容,检查过程要全面细致,加强执法力度,突出执法重点,确保“打非治违”工作取得实效。

严肃工作纪律、廉洁自律。

各检查组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检查人员要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工作期间一律在矿吃工作餐,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企业负担,确保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认真总结,及时上报。

各检查组检查结束后,要认真总结梳理,并将检查总结(包括:检查煤矿数量、隐患条数、煤矿存在的共性问题与突出问题,管理较好和较差的煤矿)于2017年8月31日前报送市局安全监管三科(含电子版)。

 

 

                                                                                                                           2017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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