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5291142/2017-00113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业务信息/消费者权益保护 | |
| 发布机构:荥阳市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 关 键 词:监管,工商,业务信息 |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7-08-03 | 发布日期:2017-08-03 |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2017年7月11日我局投诉中心接到消费者李铁某的一起手机消费投诉,称其2017年6月18日在荥阳市某手机移动营业厅,购买了一部华为手机,价值3680元。但在使用中发现有质量问题,向店家反应对方要求继续使用再看看。2017年6月28日售后进行了维修,经过送检发现是手机存在故障,消费者要求退机遭到拒绝,双方发生争执,为此来到投诉中心大厅,请求中心人员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接到投诉后,我局投诉中心通知店家到场,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处理,经查,李某所诉情况属实,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投诉中心执法人员向店家耐心讲解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经过宣传教育及我们执法人员的耐心调节,店家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同意为消费者李铁花免费更换一部新手机。李某对处理结果非常满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