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566454757/2017-00030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 发布机构:二七区法制办 | 关 键 词:耕地,保护,制度 | |
| 文 号:二七政〔2017〕7号 | 成文日期:2017-08-04 | 发布日期:2017-08-07 |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若干意见》(豫政〔2015〕71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动适应新常态,严守耕地保护红线
(一)充分认识耕地保护的重要性。当前,我区耕地后备资源严重不足,占补平衡任务较重,各镇办,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耕地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强化责任意识。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以更加扎实的措施保护好耕地,坚持数质并重,强化监督监管。突出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管理,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确保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到实处。
(二)统一思想,保证国家政令畅通。各镇办,各部门要在思想上、行动上自觉与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统筹兼顾,处理好保护耕地与保障发展的关系,全面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保护耕地尤其是永久基本农田,确保我区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国家下达的目标任务,保持现有耕地数量基本稳定、总体质量不下降。
二、强化土地用途管制,落实管控性保护
(一)加大土地利用规划管控力度。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使用土地,严禁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占用耕地。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制度,规范规划修改程序,禁止随意修改规划,维护规划的严肃性。
(二)依法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依法划定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基础上,科学划定建设规模边界,强化规划硬约束;确需扩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要采取串联式、组团式、卫星城式布局,避让优质耕地。
(三)强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占补平衡政策、供地政策、用地定额标准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用地预审。建设项目确需占用耕地的,用地预审时必须按规定落实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
三、依法划定基本农田,落实约束性保护
(一)依法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在已有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基础上,结合土地规划调整和城市周边基本农田举证工作,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按照耕地质量等别从高到低的顺序,优先将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和城镇、村庄周边的优质耕地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并落实地块和农户、上图入库、设立保护标识、明确保护责任。
(二)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一经划定,实行严格管理、永久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即: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不准以调整农业结构等名义在基本农田内实施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除法律规定的国家及省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外,不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
(三)规范设施农业项目建设。设施农业项目要按照守住耕地红线的原则进行,以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为前提,严防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乱占滥用耕地。必须坚持农地农用,不得借农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业建设。农业结构调整不得改变耕地用途,设施农业项目必须到区农委和区国土资源局备案,并尽可能利用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和非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落实倒逼性保护
牢固树立“要想多用地,必须用好地”的用地理念,切实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努力做到不占或少占耕地。各类项目选址要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非耕地,经过论证确实无法避让耕地的,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布的各类土地使用标准,提高节约集约程度,减少占用耕地。可能造成耕地污染的建设项目,选址时原则上要远离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大力盘活闲置用地,充分利用城乡存量建设用地。马寨产业集聚区内,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化厂房,缓解建设占用耕地压力,提升集聚区内土地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加大矿区复垦力度,恢复土地生产能力,增加发展空间。适当提升耕地开垦费用标准,谁占地,谁补充,易地补充耕地的,缴纳相应的耕地指标费用,用市场价格激励节约集约用地,约束粗放利用行为。全面推进城镇、工矿、农村、基础设施等各类建设节约集约用地,切实减少对耕地的占用。
五、严格土地执法监管,落实惩治性保护
采取卫片执法、加强巡查网络建设、受理12336群众举报等手段,对耕地实行严格监管。完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移送工作机制,坚持重大违法违规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对占用耕地等重大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查处、公开曝光。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其他造成耕地大量毁坏行为的重点土地违法案件,区土地执法部门在案件调查核准后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六、健全耕地保护制度,落实保护责任
(一)明确责任主体。进一步强化镇办对本辖区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总责的基本要求。各镇办是土地属地管理责任主体,行政一把手要负总责、亲自抓,镇长、街道办主任是第一责任人,主管土地的副职是直接责任人。行政村、组是耕地保护工作直接责任主体,各行政村、组负责人是本地耕地保护工作直接责任人。
(二)理顺保护机制。各镇办要建立耕地保护工作机制,对辖区行政村负责人层层签订基本农田、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确保耕地保护目标落实到村组、落实到地块,责任落实到人。建立健全国土资源部门与公安、监察等部门及法院、检察院的协同联动机制,严厉打击非法占用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完善巡查制度。各镇办要建立耕地保护日常巡查制度,保证每个行政村有一名土地协管员,负责对行政村所辖范围内保护地块、保护标牌的巡查;各镇办及国土资源所要每周向区国土资源局书面报送土地使用信息一次。发现擅自占用、违法建设、破坏耕地的,村两委要及时制止,各镇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违法建筑予以拆除。
(四)履行耕保考核。建立对各镇办主要领导任期内耕地保护考核制度,每年度考核一次,并通报考核结果。对本辖区内一个年度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0%以上的,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落实年度土地管理目标责任不力政府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对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个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造成恶劣影响、后果严重的,根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有关精神,对违法用地所在镇办政府主要领导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进行问责。
连续两年考核合格的,对各镇办主要负责人及主管负责人给予奖励,在干部交流时优先提拔、使用,并对区内控制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调配使用。各镇办要参照区考核办法对所属行政村进行考核,对耕地保护目标落实较好,年度零违法的行政村,由所在镇办提出建议,经区政府研究后,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奖励。
(五)强化共同责任。各镇办及区直各部门要按照中央、省确定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要求,各司其职、紧密配合、主动作为,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各镇办应组织建立土地执法监察动态巡查机构,负责辖区内耕地保护工作。区国土资源局要全面履行耕地保护职责,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各项法规政策,细化分解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建立完善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管护体系,加大监管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耕地保护工作。区农委要做好耕地地力管理工作,加强耕地地力提升、质量监测等工作,参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考核;严格管理、共同参与验收矿区复垦工作。区财政局要支持我区易地占补耕地指标的购买和储备,督促用地单位及时缴纳耕地指标费用。区发改统计局要积极做好耕地保护相关统计工作,并参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考核。区审计局要切实将耕地保护责任履行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离任审计内容。区纪委(监察局)要监督检查各镇办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情况,对未严格履行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问责。区法院、检察院做好案件接收、审理工作。区发改、规划、建设、新型城镇办、交通、林业等部门在编制规划、项目审批和建设过程中,要正确处理耕地保护与发展建设之间的关系,努力做到有力保护、有效保障、有序开发。
七、加强舆论宣传,提高保护耕地意识
要大力开展对实行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严守耕地保护红线的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和制作宣传标语、宣传册、宣传栏和宣传牌等形式,加强对耕地保护、基本农田保护的重要意义,以及保护目标、保护措施、保护成效、典型事例、先进事迹等方面的宣传,广泛发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提高全民保护耕地意识,营造全民自觉保护耕地的社会氛围。组织镇办主管副职、行政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及土地协管员,每年不定期开展耕地保护、土地政策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镇办、村组干部的培训,采取考核评估的措施,切实提高干部群众保护耕地的自觉性,各镇办要将耕地保护纳入年度工作计划,采取以会代训、集中学习或专家讲座、座谈交流等多种方式,并坚持长期开展。各镇办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保护耕地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力措施,落实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2017年8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