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52645/2017-00059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住房/房地产市场管理 |
发布机构: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 关 键 词:住房,中介市场专项检查 |
文 号:郑房〔2017〕120号 | 成文日期:2017-08-07 | 发布日期:2017-08-09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关于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检查的通知各县(市、区、管委会)房地产主管部门,局机关相关处室,局属相关单位,郑州市住宅与房地产业协会,各房地产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广大消费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函〔2016〕168号)和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豫建房管函〔2016〕29号)要求,决定对全市房地产中介市场开展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专项检查活动的领导,市局成立房地产中介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李德耀 副组长:宋建伟 王修安 杨智威 季 朝 成 员:高胜利 雷 鸣 赵鲜玲 苗吉寅 王 刚 卫长保 贺明理 周书臣 李秋歌 李家璋 张振明 张丰森 孙保国 市局房地产中介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信访处、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处等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办公地点设在局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处,冯志刚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该专项检查活动相关事宜的协调、督导等工作。二、责任分工 市局负责组织市内五区的专项检查活动,各县(市、管委会)、上街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按要求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本区域的专项检查活动。三、检查内容 (一)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未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擅自开展房地产经纪活动; (二)未按《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备案证明、服务项目、内容、标准,业务流程及收费项目、依据、标准等; (三)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恶意造假、炒作,误导消费者; (四)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五)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六)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七)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八)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九)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十)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十一)未经当事人认可,擅自提交房屋出售信息或交易信息; (十二)参与伪造社保、个税等限购相关证明材料活动,破坏市场秩序; (十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四、时间安排 此次专项检查工作从2017年8月 8日开始,2017年8月28日结束。五、检查方式 根据局制定印发的“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的原则要求(是指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采取随机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对全市所有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随机检查,同时对被投诉举报的经纪机构进行重点检查。 (一)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的确定,按局制定印发的“双随机、一公开”办法抽取。 (二)检查人员 从局政策法规处、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处、郑州市房屋交易和登记中心、郑州市房产租赁市场管理处、郑州市房地产监察支队全体具有执法资格人员中,随机抽取10人分成5个组,负责市内五区的专项检查工作。市内五区房管部门各安排1人配合检查工作。郑州市住宅与房地产业协会从专家组人员名单中,随机抽取5人,配合各组检查工作。 (三)检查对象 郑州市区域内全部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分支机构。以备案的经纪机构及分支机构为主建立数据库,由检查组从该数据库中随机抽取100家机构或分支机构分成五组进行检查。在检查被抽检机构的同时,视情向周边辐射,重点检查未备案及群众投诉较多中介机构。 (四)保障工作 对市内五区的检查,由局机关提供1台车,交易登记中心提供2台车,租赁处提供1台车,监察支队提供1台车,局办公室负责油料保障。 (五)各县(市、管委会)上街区的检查工作,由各区域房管部门按本通知要求自行组织。六、检查总结 各县(市、管委会)、上街区及市内五区各组检查结束后,要将结果及时汇总,并上报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汇集各地检查情况后,将采用向有关管理部门发函、转房地产业协会计入不良信用记录等方式,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中介机构进行处理。七、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切实加强此次专项检查工作的领导,制定工作方案,认真开展检查工作,对存在违法违规等不正当经营行为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二)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属于其他单位职能的违法违规线索要及时移交,由相关单位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县(市、管委会)专项检查工作总结,与 8月25 日前报市局房地产中介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田智勇 电 话:67889726 邮 箱 klgz726@163.com
2017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