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680759247/2017-00034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 | 关 键 词:综合,政务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7-08-11 | 发布日期:2017-08-11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郑港建环〔2017〕123号
辖区各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的通知》(建质〔2014〕15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的通知》(建质〔2014〕154号),结合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航空港实验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现就规范建筑工地安全监督工作及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安全监督备案工作
郑州航空港实验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辖区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凡在郑州航空港实验区辖区范围内新建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向航空港实验区质量安全监督站申请办理施工安全监督备案。
(一)申请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提交的资料:
1.《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申请表》(原件4份);
2.《建设工程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表》(原件2份);
3.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4.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承诺书(原件各1份);
5.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安全组织方案(原件1份);
6.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原件1份);
7.安全措施费用计划及落实证明(原件1份);
8.拟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起重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验原件留复印件);
9.特种工作人员证及花名册(验原件留复印件);
10.工伤保险缴费发票及参保证明(发票验原件留复
件、参保证明原件);
11.《河南省建设工程项目扬尘污染防治承诺书》(原件3份)。
(二)安全监督备办理程序
建设单位向行政服务大厅窗口提交安全备案资料,质量安全监督站及时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附件2)。
二、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
(一)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的编制
质量安全监督站以工程项目为单位编制《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附件1)。应至少包含工程概况、监督依据、监督方式及措施、监督检查流程、监督检查频次、监督检查内容、监督组织和监督人员等内容。
质量安全监督站在施工安全监督过程中,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项目、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较多的工程项目、近一年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应当调整监督工作计划,增加抽查次数。
(二)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的实施
1.召开五方责任主体专题工作会暨安全监督告知会
建设单位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后,工程项目开工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相关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召开五方责任主体专题工作会。召开会议前需通知质量安全监督站到场实施监督。会议除完成五方责任主体专题会议规定的议程外,质量安全监督站向各责任主体发放《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并提出企业应配合安全监督的要求。
2.监督检查
质量安全监督站委派2名以上监督人员按照《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随机抽查。监督人员在抽查前了解工程项目有关情况,确定抽查范围和内容,备好所需设备、资料和文书等。抽查时可采取抽测现场实物,查阅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管理资料,询问现场有关人员等方式。
监督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进行抽查。一个项目建立一套可查阅性的施工安全监督检查记录,检查记录要真实、完整、准确,确保检查记录可追溯性,必要时可留影像资料。
监督人员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抽查时,应当向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出示有效证件(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工作证)。
3.检查重要施工节点
监督人员应当到场检查的重要施工节点:
(1)基坑、沟槽开挖(含市政工程顶管工作面施工),
土方堆放、边坡支护,人工挖孔桩首次施工以及验收。
(2)施工起重机械(塔吊、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
等)首个安装和拆卸。
(3)泵送混凝土设备首次使用。
(4)各类脚手架的首次搭设、整体验收和首次拆除。
(5)模板支架的首次搭设验收。
(6)悬挑式物料钢平台的首次搭设验收。
(7)高处作业吊篮首次安装验收。
施工单位在对上述重要施工节点施工时,要提前一天向质量安全监督站报告,质量安全监督站派遣监督人员到现场监督检查。主要检查实施程序及责任主体履职行为,即:是否制定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必要的须专家论证、审查),是否按程序批准,是否进行安全技术交底;阶段性施工完成后是否进行自检和组织验收,验收是否按程序进行,参与验收人员是否符合规定;监理单位是否进行旁站监理。同时,对工程安全管理进行现场抽查。
质量安全监督站对未按要求报告上述重要施工节点擅自施工的项目,将责令停止施工,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并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强制培训、对该阶段安全评价为不合格。
4.检查频次
一般项目每两个月不少于一次的安全监督抽查;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项目、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较多的工程项目、近一年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应当增加抽查次数;对现场施工安全管理规范,连续抽查未发现较大安全隐患且在安全管理标准化规范的项目可适当减少抽查频次;每年安排两次安全文明施工综合大检查;根据季节和工地实际情况安排不少于两次专项检查。
(三)安全监督的起止
质量安全监督站对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备案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实验区管委会同意开工的重点建设工程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1.中止监督
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质量安全监督站申请办理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备案手续,并提交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及安全保障措施等资料。
质量安全监督站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质量安全监督站对工程项目中止施工期间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中止施工的工程项目恢复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向质量安全监督站申请办理恢复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
质量安全监督站收到建设单位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后,经查验符合复工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恢复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对工程项目恢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2.终止监督
工程项目完工办理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向质量安全监督站申请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确认的工程施工结束证明,施工单位应当提交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核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质量安全监督站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同时终止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
三、相关工作要求
质量安全监督站的监督检查,不取代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不取代各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进行的施工安全自查和检查。
(一)依法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障负责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各自法定职责,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障负责。施工单位应认真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充实专业人员、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组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推进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强化危险点(源)的管控和事故隐患的排查及治理工作。施工总承包单位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二)配合义务
各责任主体单位对质量安全监督站监督人员依法进行的安全监督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扰。工程项目在上述重要施工节点,应提前24小时向质量安全监督站报告。未报告擅自继续施工的,相关责任单位应承担停工、重新组织验收等相应责任。
(三)危险点、源管控责任
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按照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或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必要的须专家论证、审查),严格按照经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查专项施工方案并进行旁站监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完成后必须按规定验收,没有按规定组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四)整改责任
施工单位收到质量安全监督站下达的《限期整改通知书》或《停工整改通知书》,应立即组织力量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排除安全隐患后,由监理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形成《安全隐患整改报告》,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交质量安全监督站。
质量安全监督站收到施工单位的《安全隐患整改报告》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查。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及时向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发放《恢复施工通知书》。
(五)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质量安全监督站在对建设项目实施日常安全监督时同步开展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标准考评工作,指导监督项建设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附件:1.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
2.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2017年8月1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