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尹宏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城市拆迁中对企业补偿问题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对您能积极参于我市征收工作,并对我办工作提出建议表示感谢,这将是对我们工作的最大的肯定和支持,也必将鼓舞我们更进一步做好全面工作。
接到您《关于“城市拆迁中对企业补偿问题”的提案》后,我办高度重视,通过对提案的学习,现就您提出的“对于涉及企业拆迁的补偿不够充分;郑政文〔2014〕191号文件脱离实际,没有综合考虑企事业拆迁的复杂性与困难性,对企业的补偿可谓是杯水车薪”的意见回复意见如下:
一、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因公益事业需实施征收工作,应当对被征收人实施货币补偿或进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进行,我办征收监管处在对各个工程征收补偿方案的审核过程中,也要求各级政府制定征收实施方案时,必须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二、对被征收企业的补偿,在实际工作中包括对合法房屋、附属物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其中合法房屋依据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性质、用途,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实施补偿。临时安置费,进行现房安置或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4%支付临时安置费;期房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8%支付,临时安置不超过36个月,超过36个月的,由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协商规定。停产停业损失按省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实施。
三、搬迁费用有关问题。当前我市对非住宅的搬迁按被征收房屋面积每平方40元标准核算。现房或货币补偿的发一次,期房安置发二次。其次,因征收造成固定设备拆装时,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参照相关设备仪器的安装预算定额,安装人工机械费的70%给予补偿,大型设备拆装费按原设备折旧后价值的15%核算。
四、关于住宅房屋上浮30%补偿问题。依据中共郑州市委、市政府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城乡规划土地建设管理和投融资工作的意见》(郑发〔2012〕21号),结合征收具体工作郑政文〔2014〕191号文件再次明确,征收国有土地住宅房屋时,按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上浮30%给予补偿,该政策是通过调查发现,我市被征收房屋面房屋面积大多较小,又结合房地产市场价格浮动,为保障被征收人最基本的居住条件而规定的,因此针对非住宅的商业行为不再参照该条款执行。
五、因河南省和我市未出台征收补偿条例,而国家的条例框架较大,当前我市还存在部分征收政策缺失的问题,下步我们将就您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建议市政府对郑政文〔2014〕191号文件进行修改。
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2017年8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