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75134/2017-00208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城乡建设业务信息/房屋征收与补偿 | |
发布机构:管城区人民政府 | 关 键 词:市政,管城段,房屋征收,地下交通 | |
文 号:管政〔2017〕76号 | 成文日期:2017-08-16 | 发布日期:2017-08-16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南曹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市政控制性节点(地下交通)工程(管城段)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8月16日
郑州市市政控制性节点(地下交通)工程
(管城段)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郑州市市政控制性节点(地下交通)工程建设,已经《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郑州市市政控制性节点(地下交通)工程建设方案>的批复》(郑发改城市〔2017〕110号)批准,根据《郑州市城乡规划局关于郑州市市政控制性节点(地下交通)工程的规划意见》(郑城规交〔2016〕134号)、《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十三五”期间节点控制性工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的函》(郑国土资函〔2016〕357号),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郑州市市政控制性节点(地下交通)工程(管城段)规划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所有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物组织实施征收。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
郑州市市政控制性节点(地下交通)工程(管城段)苗圃站、二里岗站、魏庄站、博览中心站规划范围内的所有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物。具体为:
苗圃站:印刷厂街36号(河南中原铁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印务分公司);印刷厂街36号东郑州车站水泵房及沿街房屋;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陇海村民委员会(金星啤酒集团有限公司仓库土地证号:郑国用〔2006〕第1103号);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陇海村民委员会(土地证号:郑国用〔2006〕第1084号)。
二里岗站: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陇海村民委员会(土地证号:郑国用〔2006〕第1106号);河南省邮政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土地证号:郑国用〔2014〕第0381号);郑州市兴华联合企业总公司(土地证号:郑国用〔2002〕第0345号);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土地证号:郑国用〔2012〕第0133号;土地证号:郑国用〔2012〕第0136号);二里岗南街78号(紫荆·阳光地带土地证号:郑国用〔2005〕第0152号)。
魏庄站:河南中博股份有限公司(土地证号:郑国用〔2008〕第0761号);河南鑫生置业有限公司(土地证号:郑国用〔2009〕第0520号);城东南路57号(土地证号:郑国用〔2009〕第0881号;土地证号:郑国用〔2015〕第0033号);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土地证号:郑国用〔2014〕第0336号);郑州奥兰置业有限公司(土地证号:郑国用〔2014〕第0513号)。
博览中心站:郑汴路76号(郑州绿都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土地证号:郑国用〔2016〕第0067号);郑汴路106号(中原国际博览中心土地证号:郑国用〔2006〕第0203号);郑汴路89号(河南中博股份有限公司土地证号:郑国用〔2004〕第0153号);郑汴路85号(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城乡书院街村村民委员会土地证号:郑国用〔2002〕第0614号)。
以上征收范围内的门牌号包括附号,最终以房屋或土地是否在规划红线内为准。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人、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一)房屋征收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三)征收实施单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南路街道办事处、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航海东路街道办事处、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二里岗街道办事处、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关街道办事处、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陇海马路街道办事处、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城东路街道办事处、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大街街道办事处
三、征收补偿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2〕39号);
(四)《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郑政文〔2014〕191号);
(五)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
四、征收补偿时间安排
(一)宣传动员、评估阶段:2017年8月16日—2017年8月30日
(二)签订协议、搬迁阶段:2017年8月31日—2017年9月29日
五、被征收房屋面积和使用性质的认定
(一)依据郑州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及使用性质为准。
(二)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三)被征收房屋经市人民政府规划、房管部门批准改变性质的,以批准改变的性质为准。
(四)被征收房屋批大建小的,以实际建筑面积计算;批小建大的,以所有权证建筑面积计算。
六、评估机构的选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郑州市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和被征收人,通过随机选定的方式确定。
七、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房)价值的确定
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评估结果确定后另行公布。
对评估报告确定的房屋价值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郑州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八、房屋征收补偿原则及方式
(一)征收补偿原则
非住宅房依据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性质、用途,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二)征收补偿方式
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2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一种补偿方式。
九、产权调换安置地点
商城佳苑,位于南三环南辅道以东、南台路以西、市场南街以北、市场街以南。
以上安置房为期房,产权明晰的商品房,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标准。
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一)过渡方式:被征收人实行自行过渡。
(二)过渡期限:产权调换过渡期36个月。
十一、补助费
(一)搬迁补助费
非住宅房:按被征收房屋有证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支付。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非住宅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4%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8%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豫政〔2012〕3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四)室内装修补助
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五)其他补助费
1.电话移机费:158元/部。
2.互联网络:158元/部。
3.管道燃气:
IC卡用户3600元/户;非IC卡用户3500元/户。
4.集中、壁挂供暖、中央空调移机费:100元/平方米;土暖气50元/平方米。
5.有线电视:320元/户。
6.空调移机费:200元/台。
7.安装自来水公司一户一表改造的水表:750元/块。
8.安装供电局照明电表:400元/块;动力电表4500元/块。
9.热水器:燃气及电热水器100元/台;太阳能400元/台。
以上补助费均为一次性补助,其他固定设备的拆装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奖励
为鼓励被征收人积极搬迁,制定如下奖励办法:
在2017年9月29日之前(含9月29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搬迁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2%给予奖励。
在2017年9月29日之后签订协议的,不再给予任何奖励。
十三、特殊情况房屋的处理
征收设有抵押权、依法被查封的房屋等,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权利与义务
(一)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经验收合格。
(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本级政府依照国务院令第590号文件的规定,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三)房屋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房屋征收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房屋征收部门负责为被征收人办理安置房所有权证,并依据相关政策减免契税,其他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房屋被征收人应配合征收人提供办理安置房屋产权手续所需的相关资料。征收部门应当进行公告或按被征收人所留联系方式通知被征收人办理回迁安置手续,若被征收人所留联系方式发生改变,应及时通知征收部门,否则,产生的后果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五)被征收人交房前所产生的水、电、暖气、天然气、有线电视、宽带网络、固定电话、物业等相关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结清,持缴费凭证办理结算手续;被征收人交房时,须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暖气、天然气管网线及各类用表等设施,否则由被征收人承担相关费用和法律责任。被征收人应提高安全意识,加强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水、电、气等事故发生。
(六)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应当向征收部门交验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以及其他权属证件。被征收人有义务配合办理房屋注销和土地分割、注销手续。
十五、争议解决办法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十六、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仅适用于郑州市市政控制性节点(地下交通)工程(管城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十七、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