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786213728/2017-00238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政务督查 | |
发布机构:二七区人民政府 | 关 键 词:综合,政务,督查,政务督查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7-08-21 | 发布日期:2017-08-21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各乡镇街道、区直相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全区督查工作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督查工作服务中心工作和领导决策的能力,经研究并报主要领导同意,决定建立督查工作学习轮训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轮训人员资格条件
1、本单位正式人员。各单位督查联络员优先推荐。
2、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品德端正,吃苦耐劳,服从安排,有较强的纪律观念和保密意识。
3、年龄在35周岁以下,督查联络员可放宽至40岁。
4、原则上具有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5、具有一定的文字写作、综合协调和语言表达能力。
二、轮训时间
轮训自2017年8月下旬开始至2018年6月结束,分11批进行,每批为期1个月。(具体批次见附件表)
三、相关要求
1、为确保轮训人员能够学有所得,切实通过轮训学习提高基层督查工作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区委区政府督查办公室对每期轮训人员,要指定一名业务骨干带班指导,充分发挥“传、帮、带”作用,安排轮训人员参与日常工作,确保轮训学习成效。
2、轮训人员要以良好的精神状态投入学习中,虚心学习,勤于思考,积极主动开展工作,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同时要严格遵守区委区政府督查办公室各项规章制度,严肃工作纪律。
3、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推荐条件认真筛选学习轮训人员,并为轮训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学习期间,轮训人员原则上要与原单位工作脱钩,服从区委区政府督查办公室工作安排,杜绝“两边跑”现象。
各单位对照条件,确定轮训人员后,填写《轮训人员推荐表》,并于8月24日下午5:00前,将《轮训人员推荐表》报区委区政府督查办公室政绩监察室(电话:61176357,邮箱:zhengji211@163.com)。区委区政府督查办公室对各单位推荐人员进行审核,科学安排轮训计划,并于轮训结束后向所在单位反馈轮训人员个人表现情况。(注:全区督查工作轮训批次一览表未涉及单位暂不上报轮训人员。)
附件1、轮训人员推荐表
2、全区督查工作轮训批次一览表
2017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