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管理局对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B256号建议的答复

  • 索引号:00525312X/2017-00165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建议提案/人大议案建议
  • 发布机构:郑州市城市管理局
  • 关键词:建议提案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7-08-11
  • 发布日期:2017-08-25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郑州市城市管理局对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B256号建议的答复

    张秀山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我市供暖采用流量计费”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郑州市政府已于2010年起开展了一系列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先后出台了《关于成立郑州市供热计量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郑政办〔2010〕82号)、《郑州市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实施意见》(郑政办〔2010〕70号)、《郑州市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实施细则》(郑政办〔2010〕299号),并在我市积极推动新建建筑与既有建筑供热计量相关工作,截至目前,全市纳入供热计量收费管理的用户总面积约为706万㎡,其中居住建筑453.416万㎡,公共建筑253万㎡。

    关于收费标准方面:我市在2010年出台了《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郑州市居民供热计量价格(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郑价商〔2010〕18号)和《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郑州市公共建筑供热计量价格(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郑价商〔2010〕19号);经过两年的试行,为调动用户行为节能的积极性,2012年我市又出台了《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供热计量两部制热价比例的函》(郑价商函〔2012〕9号),将供热计量两部制热价中基本比例调整为30%。该文件规定:居民供热计量价格为6.84元/m2 ﹒采暖季,按居民套内建筑面积计收,计量热价:0.186元/kwh,按用户热量计收;公共建筑供热计量价格为10.08元/ m2 ﹒采暖季,计量热价:0.32元/kwh(热费=基本热价×计费面积 计量热价×用热量)。

    关于新建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监管方面:2011年,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郑州市城市管理局出台针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化性标准的新建建筑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民用建筑供热计量设计审查和施工监管的通知》(郑建〔2011〕281号),郑州市相关局委也一直在贯彻执行文件精神。

    郑州市自2010年以来在稳步推进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并出台了相关奖补措施和政策,即《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2012〕37号),该文件规定:凡在2007年10月1日(含当日)至2010年11月30日(含当日)之间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的居住建筑,用户的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购置及安装费用按市财政、区财政、供热企业以4∶4∶2比例承担。凡在2007年10月1日(不含当日)之前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的居住建筑,除享受国家奖励资金、市财政配套补贴资金外,用户的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购置及安装费用,由市财政、区财政、供热企业以4∶4∶2比例承担。城市低保户自有住房供热计量改造资金,从福利公益基金中列支。

    供热企业一直以来在坚决贯彻国家省市关于供热计量相关政策。自2010年起,已经开始积极受理新建建筑用户的供热计量申请,并且积极承接市政府下达的年度计划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并按照相关规定实施供热计量收费。供热企业每年在采暖期均对计量收费用户热量表读数进行确认和告知工作,告知采取在每个单元张贴的形式;并在供热运行初期、运行期、结束进行公示。在热量表数据公示期间,如用户提出核实申请,可由供热企业派人与用户现场核实。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供热计量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继续稳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

    感谢您对我市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7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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