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国资办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索 引 号:660937595/2017-00018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登封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 键 词: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文    号成文日期:2017-08-28发布日期:2017-08-28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登封市国资办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不具备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和通过行政复议、行政处罚、行政执法等法定途径处理投诉请求的权利。为进一步厘清信访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的受理范围,切实做好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根据登封市信访局要求和省政府国资委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结合我办实际,现将各类投诉请求受理渠道明确如下:

一、属于国资办职责范围的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一)产权管理

1.投诉内容:反映所监管企业在产权登记、资产评估、资产流转等过程中所涉及的市属企业之间的产权纠纷、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

2.法定途径:逐级向涉事企业上一级企业、市国资办反映,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主要法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5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国有股东转让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9号)、《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

(二)企业改革改制

1.投诉内容:反映所监管企业在改革改制、兼并重组、转型升级、扭亏脱困及市场化退出等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

2.法定途径:逐级向涉事市属企业上一级企业、市国资办反映,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主要法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5号)、《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7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

二、不属于国资办职责范围的投诉请求

1.投诉内容:反映劳动人事关系、劳动保障、经济纠纷、医疗纠纷、环境保护、征地拆迁、民政事务等涉及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的问题。

2.法定途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卫计委、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公布的各部门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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