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名酒志丛书行文通则

  • 索引号:416050183/2017-00046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文史/文史/志书编修
  • 发布机构:郑州市地方史志办公室
  • 关键词:文史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7-08-30
  • 发布日期:2017-08-30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中国名酒志丛书行文通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名酒志丛书各志编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丛书编纂实际,制定本行文通则(以下简称《通则》)。

    第二条 志书使用记述体,以现代语体文表述。要求文风严谨、朴实、简洁,可读性强,行文流畅,内容表述准确、清楚。文字、标点、专有名词、术语、时间、数字、计量单位、注释、引文、图照表等使用精确。

    第二章 标题、目录

    第三条 全志按类目、分目、条目三个层次排列。类目、分目、条目标题前不加序号,条目以下不设标题。

    第四条 各志目录编到“条目”一级。

    第三章   文字、标点

    第五条  除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繁体字外,一律使用规范汉字,以2013年6月国务院公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和1986年10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发布的《简化字总表》为准。个别冷僻字加注音。异形词用法参照2002年3月31日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发布试行的《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

    第六条  外文字母一律按印刷体书写,易混淆时须注明语种(如法文、英文等)。

    第七条  标点符号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1年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GB/T15834-2011)使用。

    连接号的使用:表示相关项目(如时间、地域等)一般用一字线“—”连接,如“1991—1992年”“北京—上海”,但前后时间单位不对等的用“至”,如“1978年2月至1985年”。表示数值的范围,用浪纹连接号“~”,如“30~50米”“30万~50万米”“20%~30%”“15℃~30℃”。表示化合物名称、表格插图编号、复合名词、产品型号等,中间用占半个字位的短横线“-”连接,如“表1-1”“吐鲁番-哈密盆地”“WZ-10直升机”“让-雅克·卢梭”“盎格鲁-撒克逊人”。

    第四章  专有名词、术语

    第八条  较长的专有名词(如文件、会议、公报、组织机构名称等)多次出现,在第一次出现时必须使用全称,并括注简称,再次出现时可用简称。

    第九条  简称必须规范。如“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简称“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不简称“三中全会”或“十一届三中全会”;“中共十五大”不简称“党的十五大”或“十五大”;“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不简称“入世”。

    第十条  特定政治术语应按国家规定规范表述,如:“大跃进”,“文化大革命”,“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个有利于”,“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左”的错误。

    第十一条  涉及台湾地区的所谓政府机构,均须加引号,如“行政院”。对台湾当局以所谓“国家”“中央”“全国”名义设立的官方机构中官员的职务名称,对台湾当局及其所属机构的法规性文件与各式官方文书等,对具有“台独”性质的组织和政治术语等,均应加引号。

    第十二条  记述各个历史时期的朝代、行政机构、党派团体、官职、地名等,一律采用当时称谓。古地名在第一次出现时应括注今地名。

    第十三条  外国地名、人名、党派、政府机构、报刊、书籍等译名,均以新华社译名或专业工具书通用译名为准。鲜为人知的专名,需括注外文原名。

    第十四条  人物一律直书姓名,不加“先生”“同志”等称呼,也不加褒贬之词。必须说明身份的可冠以职务或职称,如“市长×××”。

    第十五条  从第三人称角度记述,不用“我×”之类的词语。

    第十六条  除中发、国发文件外,引用文件一般不加引文号,如文件名称不宜公开,可写“根据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专业术语的使用务求规范、准确,一般以各专业辞典正条为准。

    第十八条  地名应使用各级政府审定的标准地名。

    第十九条  跨区域的山脉、河流、湖泊、水库、公路、铁路、航线、文物古迹、重大事件等,其名称和数据以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二十条  生物、矿物名称使用中文标准学名;记述自然资源时涉及某生物名称的,首次出现采用二名法并括注该生物俗名。

    第五章  时间表述

    第二十一条  不得使用“今年”“去年”“近年”及“现在”“最近”“目前”等时间概念模糊词。

    第二十二条  以朝代纪年的必须括注公元纪年,括注的公元纪年不加“年”字,如“康熙八年(1669)”。

    中华民国成立之后的纪年均使用公元纪年。

    公历年代的时间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如20世纪90年代、1998年6月。

    第二十三条  人物生卒年之间使用一字线“—”,如“鲁迅(1881—1936)”。

    第二十四条  年份不能简称,如:“1991年”不能写作“91年”,“1992—1994年”不能写作“1992—94年”。

    第二十五条  志中所称“解放前(后)”,以当地解放日为界;“新中国成立前(后)”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日1949年10月1日为界;“改革开放前(后)”,以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的1978年12月为界。

    第六章  数字

    第二十六条  数字用法执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1年11月批准实施的《出版物上数字用法》(GB/T15835-2011)。

    第二十七条  统计数据的使用符合国家统计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数据的定义、含义、统计口径和计算方法等清楚、准确,不错用、滥用。

    第二十八条  全书行文和图表中的数字一律不分节,如1234万元;有小数位的,除特殊情况外,小数点后根据四舍五入一般只保留两位,如1234.56万元。五位数以上(含五位数)的多位数,在行文中一般改写为以万、亿作单位的数,但不能以十、百、千、十万、百万、千万、十亿、百亿、千亿作单位(千克、千米、千瓦等法定计量单位不在此列)。同一图、表中,小数点后保留位数原则上应相同。

    第二十九条  下列情况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1.表示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时、分、秒,如:20世纪80年代,1995年7月1日,8时30分20秒。

    2.表示年龄,如:60岁。

    3.表示统计数字、倍数、百分比,如:150千克、3倍、12%。

    4.表示温度、功率等物理量,如:30℃、25瓦。

    5.表示地理经纬度,先记述纬度,后记述经度,如:北纬111°7´39″,东经113°7´39″。

    6.引文标注中的版次、卷次、页码,如:1981年第1版第1卷第70页。

    7.部队番号、证件号码、产品型号和其他序号、代号、代码,如:84026部队、国家标准GB2312-80、国内统一刊号CN11-1399、HP-3000型电子计算机。

    第三十条  下列情况应使用汉语数字:

    (一)表示序数,如第一章、第二名。但与阿拉伯数字连用时则改用阿拉伯数字,如:“1992年第2期”,不写作“1992年第二期”。

    (二)相邻的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必须使用汉字,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得用“、”隔开,如:四十五六岁、三四天、七八十种、一两个小时、五六万套。

    (三)带有“几”字的数字表示约数,必须使用汉字。如:十几年、一百几十次、几十万分之一。

    (四)用“多”“余”“左右”“上下”“约”等字表示的约数,一般用汉字。如果是具有统计和比较意义的一组数字,其中既有精确数字,也有用“多”“余”等表示的约数时,为保持局部一致,其约数也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如:共选送摄影作品60多幅、书画作品16幅,其中有10余项作品获奖。

    (五)朝代纪年、农历月日、星期,如:清光绪三年、农历三月十五日、星期六。

    (六)位于定型的词、词组、成语、习惯用语、诗词、古文中的数字,缩略语或具有修饰色彩的词语中作为语素的数字,如:五四运动、一系列。

    (七)整数一至十,如果不是出现在具有统计意义的一组数字中,可以用汉字,如:一个人、三本书、六条意见。但要照顾上下文,保持局部一致。

    (八)含有月、日简称表示事件、节日和其他意义的词组。涉及一月、十一月、十二月,应用间隔号“· ”,将表示月和日的数字隔开,并加引号,避免歧义,如:“一·二八”事变、“一二·九”运动;涉及其他月份时,不用间隔号,是否加引号,视事件知名度而定,如:五卅运动、“五二〇”声明。对现代、当代事件,可使用约定俗成的阿拉伯数字表示法,如:“5·12”汶川特大地震、“4·20”专案组等。

    第七章  计量单位

    第三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1984年2月发布的《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执行。历史上使用的计量单位,如斗、石、里、尺、磅、华氏度等在引文时可照录,但首次出现时应加注。

    第三十二条  行文中除摄氏度(℃)、角度(°)、角分(')、角秒(″)外,其余计量单位一律使用中文单位,如:“68千米”不写作“68km”。

    第三十三条  在必须载录的公式中,计量单位可使用符号。

    第八章  注释、引文

    第三十四条  注释必须符合学术规范,要素齐全,便于查找原文。行文中的注释一律采用当页脚下注,每页单排,顺序编号采用注码①、②、③……,不编通码。

    第三十五条  引文要忠实于原文,不得随意改动。衍文和明显的错别字加圆括号“()”,改正和增补的字加方括号“[]”,残缺的字则用“□”充填,缺多少字就填多少个“□”。

    第三十六条  引文必须注明出处,便于读者查核原文。引自书籍者,注明作者(编者)姓名、书名、卷次、页码、出版单位、出版时间。如:“列宁:《新生的中国》,见《列宁全集》,中文2版,第22卷,20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引自报刊者,必须注明作者姓名、文章标题、报刊名称、年月日或期数,如:“李四光:《地壳构造与地壳运动》,载《中国科学》,1973(4),400~429页。”引用网上资料,要注明网站(网址)、标题、作者(编者)、下载时间。

    第三十七条  尽量引用原著,一般不用转引。确需转引的,须准确引用,并说明转引自何处。引用原文需加引号,转述大意的不加引号。引文繁体字应改成简体字。

    第九章  图照

    第三十八条  图照均应有准确精练的文字说明,时间、地点、事物、活动内容等要素齐全。照片中需要说明的人物,在图注文字中写清人物的位置。

    图应有图序号,志中各图统一排序。照片要注明拍摄者或出处。

    第三十九条  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照片,应严格执行送审制度。

    第四十条  含有国界和省界、市县界、乡镇村界的地图应严格履行测绘部门的报批手续,并取得审图号,标注于地图右下角。

    第十章  表格

    第四十一条  数据统计表格统一采用开放式,不加表两侧的“墙线”和表头以下的“横栏线”。文字事类表格统一采用闭合式。

    第四十二条  表格要有表序号,志中各表统一排序。

    第四十三条  表格可根据需要合理安排单栏表、双栏表、三栏表。必须转页续表的,表头和横表项、纵表项不能省略,左上角标“【续表】”加表序。版面不够连续续表的,应标“【续表一】”“【续表二】”……

    第十一章 送审要求

    第四十四条 送审稿需提交纸质打印稿一份,用A4纸单页打印。页面上空5厘米,下、左、右各空3厘米。在左边装订。同时还需上报载有相关内容(word版本)的光盘两张。

    第四十五条  送审稿封面标书名,然后排编纂人员名单、目录和正文。

    第四十六条  排版顺序:

    (一)封面

    卷名排初号魏碑体。

    (二)编纂人员名单

    编纂分工排四号黑体,编纂人员名字排四号宋体。

    (三)目录

    “目录”两字排一号宋体,字间空2个字位(即空两格);类目级排小四号黑体;分目以下目录排小四号宋体。

    (四)正文

    小四号宋体。

    第四十七条 正文标题:

    一级标题(类目):二号黑体,居中,占一页。标题若为2个字则字间空2个字位(即空两格),3个字则字间空1个字位,3个字以上不空位。

    二级标题(分目):三号黑体,页首居中,占一行,上下各空一行。标题文字间空位办法同上。

    三级标题(条目):四号黑体,居左,与正文接排。

    第四十八条 图片:

    (一)图片存储文件大小在1M以上,文件格式为*.tif 或*.jpg。全志图片务必以类目、分目、子目为文件夹存储,并单独以DVD-ROM光盘或U盘保存。

    植入书稿内(WORD文件)的图片不利于印刷,视为无效文件。

    (二)每部志书必须提供一幅具有代表性的本酒企图片用于封面设计,图片存储文件大小在3M以上。

    (三)提供一幅本酒企地图电子版,以.ai或.cdr 格式保存。

    第四十九条 表格:

    表题:小四号黑体,置于表上方,居中。

    表序号:五号宋体,置于表的左上方,左空1个字位。

    表文(栏目):五号黑体。

    表内文字、数据:五号宋体,数据个位对齐,文字左边对齐或居中(可根据美观统一的原则进行微调)。

    表注或文字说明:五号楷体,置于表下。

    第五十条  正文和目录分别编写页码。

    第五十一条  送审稿要求达到齐、清、定。

    齐:志稿正文(包括图、照、表)、辅文(包括目录等)均齐全无缺。

    清:文稿各部分均符合《中国名酒志丛书行文通则》要求,规范、清晰。

    定:送审稿必须有该酒志主编签名和审核单位公章以及省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的终审意见,以示负责。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通则》由中国名酒志文化工程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通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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