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城回族区财政局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主要途径及相关法律依据清单目录

  • 索引号:005275177/2017-00072
  •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财政/政策法规/规章
  • 发布机构:管城回族区财政局
  • 关键词:财政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7-09-01
  • 发布日期:2017-09-01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管城回族区财政局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主要途径及相关法律依据清单目录

    根据《信访条例》、《国家信访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对照财政部《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主要法定途径及相关法律依据清单目录》,经对信访人向我局反映的问题和解决途径进行分类梳理,提出以下清单目录。

     一、申诉求决类

    (一)仲裁。

    主要法律依据:《会计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

    例如:

    1.反映会计人员受打击报复,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引导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依据《会计法》的相关规定向单位所在地纪检、监察、司法部门反映。

    2.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因与事务所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引导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通过诉讼途径。

    (二)行政复议。

     主要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会计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政府采购法》等。

     例如:

     1.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或者人员,对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在低保、临时救助、农村危房改造等社会救助工作中的申请受理、资格认定、补助发放等方面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符合行政复议法定受理条件的,引导其向法定复议机关 申请行政复议。

      2.反映对代理记账机构行政处罚有关问题,引导其向法定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引导其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4.对当地财政部门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引导其向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三)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

       主要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等。

       例如:

       1.反映一些地区违规乱收费,越权取消、减免法定或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设立的收费基金问题的违规行为,引导其向上一级财政、价格部门提出。

       2.反映会计资格考试、报名、成绩复核等问题,引导其向相关考试管理机构提出。

       3.反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过程中,培训机构选择、学分折算、免于继续教育等问题,引导其向会计从业资格归属管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

       4.反映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省内调转过程中有关问题,引导其向调出地市级财政部门和调入地市级财政部门提出。反映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省外调转过程中有关问题,引导其向调出地省级财政部门和调入地省级财政部门咨询。

       5.反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补办,咨询证书是否有效等问题,引导其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证部门,即各省财政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

       6.反映未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设置会计账簿、填写会计凭证、保管会计资料等事项,引导其向区级以上财政部门反映。

       7.反映伪造、变造、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问题,引导其向区级以上财政部门反映。

       8.反映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中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等违法行为的问题,引导其向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机关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反映。

        (四)内部申诉。

      主要法律依据:《公务员法》、《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等。

    例如: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工作人员对所受处分或处理不服时,引导其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向局人事教育科、局监察室、区人社局提出申诉。

        (五)政府采购投诉、复查(复核、复审、复验)。

        主要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

    例如:

    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引导其向法定管辖权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2.政府采购供应商反映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的问题(未经质疑和投诉)、符合质疑条件的,引导其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质疑。

        二、揭发控告类

        (一)行政监察。

        主要法律依据:《行政监察法》、《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等。

    例如:

    1.举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标委员会成员违法问题,引导其向法定管辖权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反映。

        2.举报政府采购活动中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法问题,引导其向法定管辖权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由其移送相应监察部门处理。

        3.反映个别考生通过不正当途径取得会计资格考试报考资格问题,引导其向省级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反映。

        (二)纪律检查。

        主要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

    例如:

    反映领导干部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政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方面的问题,进入纪律检查途径,由局纪检组、监察室进行处理。

        三、信息公开类

        主要法律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

        例如:

        1.申请公开财政收支信息的,引导其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2.申请公开会计资格考试、评分等信息,引导其向考试管理机构申请信息公开。

    四、财政业务类

        主要法律依据:《预算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

        1.申请中央、省级和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了解财政资金、项目的审批等,引导其通过正常的财政业务渠道反映。

        2.申请税收有关政策,引导其通过正常的财政或税务业务渠道反映。

        3.要求对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引导其通过正常的业务渠道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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