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731317853/2017-00016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承诺事项/承诺事项 | |
发布机构:管城回族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 关 键 词:信访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7-09-07 | 发布日期:2017-09-07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管城回族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城管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不服城管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见下表)。
序号
行政处罚行为内容
1
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2
对违反工程渣土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3
对违反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4
对违反霓虹灯门头牌匾和夜景照明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5
对违反养犬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6
对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行为的处罚
7
对违反雕塑建设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8
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行为的处罚
9
对违反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10
对违反清除冰雪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11
对违反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12
对违反市政工程设施规定行为的处罚
2.法定途径:在法定期限内,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按信访事项办理。
3.业务主体:法制室、辖区中队。
4.主要政策法规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郑州市城市垃圾管理实施细则》、《郑州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郑州市城市工程渣土管理办法》、《郑州市城市霓虹灯门头牌匾和夜景照明管理办法》、《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郑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郑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郑州市清除冰雪管理办法》、《郑州市市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郑州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等。
(二)不服城管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强制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城管执法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强制行为(见下表):
序号
行政强制行为内容
法律依据
1
拆除市政工程设施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2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3
加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4
拆除市政工程设施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不符合规定城市雕塑的代履行费
《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郑州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5
暂扣继续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机具
《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6
暂扣未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或者复检手续的犬只
《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郑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第十三条
7
清运影响市政工程设施运行养护物资的代履行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8
查封继续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机具
《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业务主体:法制室、辖区中队。
4.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郑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郑州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等。
(三)城管执法系统内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1.具体投诉请求: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
2.法定途径:内部申诉。
3.业务主体:办公室、人事科。
4.主要政策法规依据:《公务员法》、《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号)等。
(四)城管执法系统内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1.具体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2.法定途径:申请调解仲裁。
3.业务主体:办公室、人事科。
4.主要政策法规依据:《劳动合同法》、《公务员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人社部发〔2014〕45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9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号)等。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一)检举控告违法行为,要求城管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为。
1.投诉的违法行为(见下表)::
序号
投诉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1
依附临街房屋搭建雨棚、遮阳蓬帐、突出的门廊和封闭阳台、平台、外走廊及其他构筑物,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2
对城市主干道及两侧、广场、公园、火车站、汽车站、机场、城市出入口等区域外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破损、倾斜的,画面污损、褪色、字体残缺的,光电显示类户外广告和招牌出现断亮、残损的,存在其他安全隐患或者影响城市容貌等情况,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郑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3
未经批准在广场、立交桥及沿街门面设置招贴栏、报栏、画廊、标示牌或者悬挂非广告类宣传品,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处罚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
4
在沿街门面、墙体上直接书写(张贴)店名、单位名称、经营商品种类等文字,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
5
未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举办节日庆典、商业宣传、文化娱乐等活动,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6
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或者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不自行拆除的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郑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7
未经批准在城市市区内擅自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在居民住宅楼房的阳台外和窗外搭建鸽舍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8
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七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9
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处罚
《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10
在城市建成区内开办犬类养殖场、交易场所和举办斗犬活动的处罚
《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11
养犬人未按规定办理养犬注册登记或者复检手续的,经责令改正,逾期仍未办理注册登记或者复检的处罚
《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2007年8月21日公布)
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12
未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第四十五条;《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项
13
未按规定设置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场地的处罚
《郑州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14
个人携犬出户未携带养犬证和犬只标识,未束犬链或者未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的处罚
《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
15
个人携犬出户进入公共场所的处罚
《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
16
个人携犬出户进入机关、幼儿园、学校、医院(不含动物医院)等单位的处罚
《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
17
在划定的特定场地外露天烧烤食品的处罚
《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
18
门头牌匾、电子显示屏、城市景观灯、灯饰、商业橱窗、招贴栏、报栏、画廊、标示牌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及出现破损时,设置单位未及时刷新、更换、维修或者拆除的处罚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
19
文化娱乐经营活动产生的噪声或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设备、设施产生的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郑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20
建筑施工噪声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处罚
《郑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21
在城市建成区内,商业经营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过其他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郑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22
室内装修作业影响周围居民生活,拒不改正的处罚
《郑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23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四十四条;《郑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第十二条
24
临街建(构)筑物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25
在城市道路、广场、立交桥、临街建(构)筑物、公用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标语、宣传品及小广告等影响市容,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
26
不按规定的地点、方式冲洗车辆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十四)项;《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
27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地下通道、人行天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28
个人(单位)未经批准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处罚
《郑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29
未经批准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郑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30
道路两侧商场、商店、饭店等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物品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项
31
在城市建成区内,其他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生活的处罚
《郑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32
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
33
在城市建成区内,未经批准使用车载高音喇叭巡回播放的处罚
《郑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34
在城市建成区内,娱乐、健身、商业宣传、大型社会活动时,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生活的处罚
《郑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35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十)项
36
拒不执行停止露天烧烤应对措施的处罚
《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八条、第六十一条
37
露天烧烤未使用油烟净化装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处罚
《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38
餐饮服务场所未采取设置专用油烟排放通道、安装油烟净化装置等治理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专用油烟排放通道的排放口未高于相邻建筑物高度或者接入其公用烟道的处罚
《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
39
未采用专用焚烧装置露天焚烧、加热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物料的处罚
《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40
流动兜售或占道经营露天经营烟花爆竹的处罚
《郑州市市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41
在铺装路面上焚烧物品、拌和、存放沙浆、石灰、混凝土,擅自移动、掘动道路设施及其他损害道路设施的处罚
《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42
不履行清除冰雪责任或未按时间、标准清除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郑州市清除冰雪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七条
43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十)项
44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十二)项、第四十一条
45
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46
擅自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47
垃圾运输时未密封、包扎、覆盖,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项
48
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项
49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五十五条
50
施工场地临街面未设围档并保持环境卫生整洁,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七)项;《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51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六)项
52
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外走廊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六)项
53
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枝(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六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十)项;《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项、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六)项
54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55
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第三十二条
56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房的阳台外和窗外搭建鸽舍的处罚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第四十八条
57
未按时间、标准清除冰雪的处罚
《郑州市清除冰雪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七条
58
清运垃圾不得沿途撒漏的行为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59
清运垃圾应当倾倒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不得随意倾倒、抛撒的行为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2.法定途径:行政处罚举报。
3.业务主体:法制室、辖区中队。
4.主要政策法规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郑州市城市垃圾管理实施细则》、《郑州市城市工程渣土管理办法》、《郑州市城市霓虹灯门头牌匾和夜景照明管理办法》、《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郑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郑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郑州市清除冰雪管理办法》、《郑州市市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郑州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等。
(二)检举城管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反映城管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旷工或因公外出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企业等摊派或收取财物等。
2.法定途径:行政监察举报。
3.业务主体:督察科。
4.主要政策法规依据:《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三)检举城管执法部门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1.具体投诉请求:反映党员干部热衷虚名造政绩、树“形象”,脱离实际,脱离群众;买官卖官、任人唯亲,违规提拔干部;为亲属或关系户谋利益、公款吃喝旅游,生活奢靡等。
2.法定途径:纪律检查举报。
3.业务主体:督察科。
4.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
三、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申请信息公开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条规定,应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提出。
(二)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1款规定,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三)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