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5232X/2017-00126 | 主题分类: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物价/业务信息/价费标准 | |
发布机构:郑州市物价局 | 关 键 词:国有经济,国有资产,物价,价格,收费,定价,目录 | |
文 号:郑价审函〔2017〕64号 | 成文日期:2017-09-04 | 发布日期:2017-09-08 |
体 裁:函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郑州市金水区为民中学:
你校《关于继续执行原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5〕1055号)精神,结合你校实际,经研究,同意你校收费标准延续执行:
一、初中学费:8000元/生·学年。
二、住宿费(6人间):600元/生·学年。
此批复自2017年秋季开学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春季学期结束,期满前2个月按规定重新申报审批。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你校应按要求做好收费公示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2017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