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南金之燕实业有限公司

  • 索引号:005252362/2017-00437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发布机构: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 关键词: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7-08-25
  • 发布日期:2017-09-08
  • 体裁
  • 生效日期:2017-09-01
  • 废止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南金之燕实业有限公司

    郑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7〕64号

    河南金之燕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72698145T(1-1)

    法定代表人:海铸

    住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京航办事处大王庄144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7月26日,环境执法人员对河南金之燕实业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你单位部分易产生扬尘的原料储存场未彻底覆盖有部分原料露天堆放。执法人员向你单位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经环违改字〔2017〕3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产生,将原料入库堆存等防止扬尘的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17年8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7〕64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行为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纳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出发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环境保护

                                                 2017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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