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83492/2017-00051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市管理/政策法规/政策解读 | |
发布机构:上街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 关 键 词:城市管理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7-09-12 | 发布日期:2017-09-12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9月9日上午,郑州市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工作推进会召开,会议下发了《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郑州市城市管理的范围、方法、执法人员配备等诸多方面提出了改革意见。
划定5大执法范围
改革后,城市管理部门的综合执法范围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权。
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和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待时机成熟后再集中行使。
市、县两级城市管理大部门制改革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推进市、县两级政府城市管理领域大部门制改革。组建郑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加挂郑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牌子,作为郑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主管部门,列入市政府工作部门,实现城市管理和执法机构综合设置。
各县(市、区)政府设立城市管理局,加挂城市综合执法局牌子,作为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各管委会(航空港区、郑东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在原管理体制基础上设立城市管理局,加挂城市综合执法局牌子。
市、县(市、区)、管委会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分别设立直属的执法机构,具体承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任务。市级执法机构名称为市城市综合执法监察总队,县(市、区)、管委会执法机构名称为城市综合执法监察支队。
执法人员不低于常住人口万分之三
根据城市综合执法工作特点及城市发展需要,配备足够的城市综合执法人员,全市按照不低于城市常住人口万分之三的标准配备;对于区域面积大,流动人口多,管理执法任务重的地方,可适当提高城市综合执法人员配备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城市常住人口的万分之七。
录用执法人员时,按照《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录用(招聘)执法人员,公开考试、严格考察、择优录取(招聘),严把人员进口关,对原有在编执法人员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用(聘用)。
同时,一线执法人员不得低于执法队伍总编制的80%,确保执法工作需要。到今年9月底,统一更换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严肃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仪容仪表及执法风纪。
协管人员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
对于城市管理部门中的协管人员,各级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采取公开招用、政府外包服务等形式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
协管人员数量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在编执法人员,并随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逐步减少。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研究制定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管理办法,明确协管人员的招聘、职责、管理、奖惩、救助和退出等制度。
协管人员只能配合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工作。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以及超越辅助事务所形成的后续责任,由本级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承担。
规范行为杜绝粗暴执法
近年来,执法人员粗暴执法的行为时有发生。实施意见要求,要依法规范行使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严禁随意采取强制执法措施。
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灵活运用不同执法方式,对情节较轻或危害后果能够及时消除的,应当多做说服沟通工作,加强教育、告诫、引导。
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置与疏导结合,推广说理式行政执法,构建管理、执法、服务“三位一体”城管执法模式。综合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扶助、行政调解等非强制行政手段,引导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时化解矛盾纷争,杜绝粗暴执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执法部门将与司法部门衔接
针对执法中可能出现的涉及法律相关问题,将建立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强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与公安部门联动机制,市公安局向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派驻具有执法主体的公安队伍,加强城市管理执法保障工作,依法打击妨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和暴力抗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处理。
检察机关有权对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发现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的移送情况进行监督,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对于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移送不畅的,可以向检察机关反映。
同时,采取组建城市管理执法公证服务室、法律援助服务室、公安警务室、行政调解室和城管巡回法庭等形式的“四室一庭”司法保障机制,加大城市管理服务能力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和司法强制执行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