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326840448/2017-00170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工作信息/工作动态 | |
发布机构: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清河办事处 | 关 键 词:综合,政务,工作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7-09-15 | 发布日期:2017-09-15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为巩固“小散乱污”企业治理取缔工作成果,清河办事处采取三项措施,加大对取缔后的“小散乱污”企业的监督力度,坚决防止取缔后的“小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出现反弹现象,确保“小散乱污”企业治理取缔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一是明确责任,强化监督。针对办事处取缔后的“小散乱污”企业,进一步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切实加强对取缔后 “小散乱污”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取缔后的“小散乱污”企业进行实地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及时上报。
二是严格标准,加强督查。办事处抽调相关单位工作人员组成督查组,对取缔后的“小散乱污”企业进行跟踪督查。一旦发现有恢复生产的迹象,将及时制止,并责成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彻底整改,坚决达到“小散乱污”企业治理取缔的标准。
三是定期研判,确保实效。办事处党工委综合各方面情况,定期召开“小散乱污”企业治理取缔研判会,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确保被取缔后的“小散乱污”企业真正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