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7〕72号
郑州雅赫家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0Y8BP6E
法定代表人:郝东阁
住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九龙办事处祥符卢村向北500米祥符卢村向北500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8月16日检查发现,郑州雅赫家具有限公司位于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九龙办事处祥符卢村向北500米(郑民高速南侧)投资建设的年产6000套家具项目《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项目编号:豫郑经技制造〔2017〕23994)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保审批手续。执法人员向你单位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经环违改字〔2017〕第041号),责令你单位: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补办相关环保手续。
以上事实有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现场执法音像照片、《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9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7〕72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单位于2017年9月12日递交了情况说明,表示无异议,保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严格遵守落实环保相关要求。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按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的行政处罚,《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总投资为200万,罚款贰万元。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