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州市污水净化有限公司

  • 索引号:005252362/2017-00467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发布机构: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 关键词: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7-09-14
  • 发布日期:2017-09-16
  • 体裁
  • 生效日期:2017-09-21
  • 废止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州市污水净化有限公司

    郑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7〕58号

        

    郑州市污水净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11205264N(1-1)

    负责人:梁伟刚

    注册地址:郑州市惠济区长虹路3号院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6月9日,郑州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位于中牟县城东南姚家镇的郑州市污水净化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厂区东北侧栅渣临时堆放未建设暂存场所,无“三防”措施。执法人员向你单位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环监改字〔2017〕037号),责令你单位1.停止环境违法行为;2.限你单位2017年6月20日前将栅渣暂存问题处理完毕,并上报整改报告和整改图片。6月18日回复全部清理完结完毕,做到随产随清。

        以上事实有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现场执法音像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六条:“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17年7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7〕58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单位逾期没进行陈述审辩,我局认为你单位主动放弃这些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第七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行为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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