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303449/2017-00157 | 主题分类:农业、畜牧业、渔业、林业、水利、粮食/粮食/业务信息/粮油调控、储备 | |
发布机构:登封市人民政府 | 关 键 词:粮食,应急供应保障 | |
文 号:登政办〔2017〕39号 | 成文日期:2017-09-07 | 发布日期:2017-09-18 |
体 裁:通告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登封市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9月7日
登封市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郑政〔2016〕24号)、《郑州市粮食局关于建立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郑粮〔2017〕40号)的要求,2017年底前要建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备、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每个乡镇(区、办)应至少有1个粮食应急供应保障网点,在中心城区和人口密集的工矿区,每3万人至少有1个粮食应急供应保障网点,并配套相应的应急加工企业、应急配送企业、储备设施。市区和价格易波动地方的成品粮油储备要达到10-15天市场供应量,确保严重自然灾害或紧急状态时的粮食供应。结合登封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一)认真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建立健全我市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确保紧急状态时粮食供应。
(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统筹规划我市现有粮食加工、储运、粮油批(零)网点、超市等,实现中心城区和各乡镇(区、办)粮食应急供应保障网点的全覆盖。
(三)政府引导,社会参与。按照企业自愿、财政补助、政府确认的原则,确定符合条件的粮食应急供应保障加工企业、粮食应急供应保障网点承担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任务。
(四)市场运作,规范管理。粮食应急供应保障加工企业和粮食应急供应保障网点平时按市场化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应急时承担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任务。
(五)明确责任,签订协议。市粮食局要与各粮食应急供应保障网点签订协议、明确权利、责任和义务,确保各项粮食应急供应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六)对符合要求,政府确认的粮食应急供应企业、粮食应急供应保障加工企业和粮食应急供应保障网点,由市政府统一授牌,每年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二、建设目标
2017年11月30日前,完成以下建设目标:
(一)粮食应急供应企业1个。根据《郑州市粮食局办公室转发省粮食局关于建立全省粮食应急保障网络的通知的通知》(郑粮办〔2012〕84号)文件精神,指定承担我市地方储备粮承储业务的公司为“登封市粮食应急供应企业”。
(二)粮食应急供应保障加工企业2至3个。根据我市现有面粉加工企业规模和应急供应保障需要,在我市范围内择优选定2至3家面粉加工企业为“粮食应急保障加工企业”。
(三)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供应网点20个。其中:市中心城区4个;除嵩阳办外其它乡镇(区、办)共16个。
(四)建立成品粮(面粉)储备150万公斤。根据“全市要保证城市粮食储备15天的市场供应量,由应急成品粮储备企业承储”的要求,按城区20万常住人口15天的应急供应保障,应建立150万公斤的成品粮(面粉)储备。承储企业可在承担市粮食应急供应保障加工企业中按规定标准审定。
三、组织保证
市政府成立登封市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陈耀宗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孙书峰 市政府办副主任
闫文定 市发改委主任
王建永 市财政局局长
徐臣仪 市粮食局局长
成员单位:工商质监局、食药监局、环保局、消防大队、金融办、17个乡镇(区、办)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具体负责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建设工作,徐臣仪兼办公室主任。
四、建设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7年9月15日前)
市粮食局按照《登封市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对拟定的建设目标在全市范围内进行摸底考察。对粮食应急供应保障加工企业和供应网点提交的入网申请按规定标准进行审定,确定纳入应急供应保障体系建设的企业和网点名单。
(二)建设阶段(2017年10月15日前)
市粮食局督促确定的应急供应保障加工企业和供应网点按规定标准和时间完成建设改造任务。
(三)全面建成阶段(2017年11月30日前)
由市粮食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工商质监局、食药监局、环保局、消防大队、金融办、各乡镇(区、办)对建成的各类粮食应急供应保障网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拨付网点建设补助资金。并由市粮食局与“粮食应急供应企业、粮食应急供应保障加工企业、粮食应急供应保障网点”签订粮食应急供应保障协议书,确保所有网点实现正常运行,发挥应急供应保障作用。
五、建设标准
(一)粮食应急供应保障加工和成品粮储备企业申请标准。
1. 必须是我市依法诚信经营、信誉良好、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诚信经营、信誉良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粮食加工企业,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2. 已纳入国家粮食局登统企业,并按照市粮食局的要求及时上报统计报表。
3. 日加工能力在100吨以上,原粮仓容1000吨以上,成品粮仓容200吨以上。原粮仓房必须达到防潮、通风、干净整洁、粮情检测等要求;成品粮仓房达到国家要求的卫生标准,面积在200㎡以上,建筑结构稳固,具有粮食小包装分装能力和便利的交通条件。
4. 具有较为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有合格的检化验仪器、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
5. 计量器具合格,生产环境符合环保要求,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设施齐备、完好、有效。
6. 可组织或自有满足配送业务需要的货运车辆、叉车、输送机等装卸设备。
7. 有避免成品粮食产品受到污染的防护措施。
8. 企业正式投产3年以上、生产经营正常、守法经营、无银行不良贷款记录。
(二)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供应点申建标准(建设20个,其中嵩阳办4个,其它乡镇(区、办)16个)。
1. 所有申建的应急供应保障供应点均应在乡镇(区、办)所在地或居民集中的大型中心社区附近。
2. 依法诚信经营,无不良商业行为记录。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门面租赁合同或产权等证件齐全。营业面积在40㎡以上,主营粮食,正常营业人员2人以上,粮食日供应能力应在15吨以上。
3. 店面整洁卫生,证、照、牌悬挂规范,商品分类陈列、堆放整齐、明码标价。
4. 经营的粮食产品,经过国家质量安全认证,有进货单、检验单,使用的计量器具符合国家计量标准。
5. 店内要设立意见箱、监督电话、各项制度、便民服务措施上墙公布,消防安全设施符合有关要求。
6. 建立粮食购销质量可追溯制度和经营台帐,并按要求向市粮食局报送粮食购销基本数据。
六、申报程序
(一)9月15日前,由市粮食局向全市粮食经营企业及主营粮食的经营者发布申请通知。
(二)9月20日前,有意申请登封市粮食应急供应保障加工企业和供应网点的向市粮食局递交申请资料(登封市粮食应急供应保障加工企业或供应网点申请表及按要求应提交的其它资料)。
(三)9月30日前,组织评审确定粮食应急供应保障加工企业、粮食应急供应保障网点,并向社会公示。
(四)按照建设标准指导、督促确定的粮食应急供应保障加工企业和供应网点在11月10日前完成建设任务。
(五)11月25日前完成对确定的粮食应急供应保障加工企业和供应网点进行验收。11月30日前对验收合格的粮食应急供应企业、粮食应急供应保障加工企业、粮食应急供应保障网点签订协议,举行授牌仪式,全面完成全市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建设任务。
七、实施办法
(一)职责义务
粮食应急供应保障加工企业和供应点实行“签订协议、挂牌管理”模式。粮食应急供应保障网点认定后,由市粮食局与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和供应网点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责任义务。由市政府授予“登封市粮食应急供应保障(加工、储备、供应)网点”牌匾,并建立粮食应急供应保障网点管理台账。
1. 市粮食局职责
非应急状态时:
(1)负责对粮食应急供应保障网点的日常管理和督导检查;
(2)及时传达学习粮食应急供应工作文件及有关精神;
(3)适时组织应急知识学习、培训和特殊情况下的应急演练;
(4)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5)听取应急供应保障网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应急供应保障网点履职情况组织月检查、季考核、年总评。
应急状态时:
(1)按照市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要求,及时做好应急行动部署,向应急供应保障网点单位下达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任务;
(2)负责指导督促应急供应保障网点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应急供应保障任务;
(3)应急供应任务完成后,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清算应急供应的价差费用等工作。
2.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并及时拨付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的建设补助资金和各保障网点的年补助资金。
3. 市工商质监局对粮食应急供应保障加工企业和供应网点营业执照真实性、计量器具是否合格予以审定。
4. 市食药监局对粮食应急供应保障加工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和供应网点食品经营许可证真实性予以审定。
5. 市环保局对粮食应急供应保障加工企业生产环境是否符合环保要求予以审定。
6. 市消防大队对粮食应急供应保障加工企业的消防设施是否齐备、完好、有效予以审定。
7. 市金融办协调金融管理部门对粮食应急供应保障加工企业和供应网点有无银行不良贷款记录予以查询核实。
8. 各乡镇(区、办)协同市粮食局对所在乡镇(区、办)建成的粮食应急供应保障网点进行验收。
9. 粮食应急供应保障网点的责任义务
非应急状态时:
(1)诚信经营、服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应急供应保障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督导检查;
(2)明确应急供应保障供应点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职责,健全管理制度;
(3)对应急设施设备及物资加强管理和维护;
(4)按要求及时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相关报表和信息;
(5)积极参加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和特殊情况下应急演练;
(6)对市粮食主管部门在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应急状态时:
(1)保持通讯畅通,接受市粮食主管部门下达的应急指令;
(2)服从市粮食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严格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承担的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任务;
(3)应急任务完成后,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审核及费用清算工作。
(二)管理机制
粮食应急供应保障网点实行动态管理机制,每届应急供应网点的申请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届满后,需重新申请认定。在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其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供应点资格:
1. 经核查,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供应点的基本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已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2. 因自身原因已不能承担应急保障任务,主动提出申请的;
3. 出借、转让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供应点牌匾的;
4. 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或因不依法诚信经营被相关部门查处的;
5. 不接受市粮食局的监督检查或连续两次未按检查要求完成整改的;
6. 除不可控力因素外,拒不接受、拒不执行或不能按要求完成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应急保障任务的;
7. 市粮食局根据需要,可以依据本办法增加或取消粮食应急供应保障网点。
(三)监督考核
市粮食局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各网点的日常应急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指导,实行月检查、季考核、年度总评的考核制度。
1. 对于在检查、考核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给予书面警告,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将视其情节,扣减补助费用。
2. 对拒不执行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任务,情节严重的,将直接取消应急供应保障企业网点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追责。
3. 对涂改、伪造、出借、私自转让登封市粮食应急供应保障加工企业和供应网点的行为,造成重大经济责任和社会影响的,将按相关法律追究其责任。
八、补助标准
(一)对粮食应急供应保障加工企业每年每个补助5万元。
(二)对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供应点:嵩阳办、少林办、中岳办辖区内的应急供应点每年每个补助1.5万元;其它乡镇(区)的应急供应点每年每个补助1万元。
(三)对承担成品粮储备的企业,按市粮食局核定的成品粮数量,每吨每年补助标准为200元。
(四)对指定的粮食应急供应企业,因已享受地方储备粮相关利费补贴政策,不再进行补助。
(五)建设补助资金。对于被政府审定的粮食应急供应保障加工企业每个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于被政府审定的粮食应急供应保障网点:嵩阳办、少林办、中岳办辖区内的应急供应点每个一次性补助1.5万元;其它乡镇(区)的应急供应点每个一次性补助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