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 索引号:00525312X/2017-00107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郑州市城市管理局
  • 关键词:政务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7-09-15
  • 发布日期:2017-09-18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郑州市地方技术规范 DB J410100/T 01—2017

    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2017 - 09 - 15发布

    2017 - 10 - 01实施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与定义 2

    4 设施分类 3

    5 设置要求 3

    6 分类设置要求 5

    7 设施设置管理要求 8

    附录A(规范性附录) 户外广告图示 10

    附录B(规范性附录)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规定 21

    附录C(规范性附录) 户外广告设施的制作规定 23

    附录D(规范性附录) 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与施工规定 24

    附录E(规范性附录) 户外广告设施的维护与保养规定 25

    附录F(规范性附录) 户外广告设施的验收与检测规定 26

     

    前    言

    本规范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规范由郑州市城市管理局提出。

    本规范由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

    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河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郑州市城市管理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董建峰、张岩涛、贺鹏飞、高纲彪、吕彦柯、王晶、麻永建、张振峰、李涛、李红光、刘海鹏、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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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户外广告的术语与定义、分类、设施分类、设置要求和设施设置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市区建成区和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东新区等区域范围内户外广告的设置,适用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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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699  优质碳素结构钢

    GB/T 700  碳素结构钢

    GB/T 1591  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

    GB/T 5117  非合金钢及细晶粒钢焊条

    GB/T 5118  热强钢焊条

    GB/T 8923(所有部分) 涂覆涂料前钢材表面处理 表面清洁度的目视评定

    GB/T 13912  金属覆盖层 钢铁制件热浸镀锌层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 14957  熔化焊用钢丝

    GB 50007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 50009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 50010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1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7  钢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169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02  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4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5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03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CECS 148  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

    CJJ 149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

    JGJ 1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80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JGJ 145  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主席令第二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主席令9届第37号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101号令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中央气象局9号令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郑州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控制导则

    郑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郑州市城市霓虹灯门头牌匾和夜景照明管理办法

    郑州市城市霓虹灯门头牌匾设置标准

    郑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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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术语与定义

    《郑州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控制导则》中的术语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户外广告

    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空间和市政公用设施、工地围墙(挡)等建(构)筑物以及交通工具外部等户外设施,以指示牌、标识牌、展示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招贴栏、布幅等为载体,以实物造型、图像、文字及其他形式发布的广告。

    3.2  风荷载

    风对广告设施或建筑物产生的作用力。

    3.3   宜设区

    适宜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包括各类会展场地、各类商业娱乐区、各类商贸市场区、城市门户地区 、工业仓储区等地区。

    3.4  严控区

    严格控制商业性户外广告体量和数量的区域,包括建筑物屋顶、商务办公用地、文化体育设施用地、医疗卫生设施用地、教育科研用地、滨水周边地区、城市广场周边地区、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等地区。

    3.5  禁设区

    严禁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的区域,包括行政办公用地、住宅用地(居住社区)、文物保护区、绿地公园、广场用地、军事和特殊用地等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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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设施分类

    4.1 公共场所的独立户外广告设施

    指设置在城市道路、广场及绿地等城市公共场所上的广告设施,包括立杆式和底座式户外广告。

    4.2 墙面式户外广告

    指附设在建筑物或构筑物表面上的广告设施,包括平行于建筑物外墙的户外广告和垂直于建筑物外墙的户外广告。

    4.3 公共设施上附属的户外广告

    指在公共服务设施(公交候车亭、单车服务亭)、报刊亭、路灯杆、高架道路桥身、人行天桥、地铁、地下人行通道及其他各类公共设施上设置的广告。

    4.4 移动交通工具附属的户外广告

    指在机动车车体、非机动车车体、船体、热气球、飞艇、空中飞行物等移动交通工具上设置的广告。

    4.5 实体围墙、围挡户外广告

    指直接设置在建设及拆迁工地、居民住宅区、街道等周边实体围墙表面或直接设置在建设及拆迁工地周边临时性围挡表面的户外广告。

    4.6 户外电子显示屏广告

    指在户外电子显示屏上播放的广告。

    4.7 临时性户外广告

    重大节庆(假)日、店庆、开业、会展及其他重大活动期间设置的户外广告,如布幔、横幅、气球、彩虹气膜(包括拱门)、空飘物(包括航模飞行器)、节日标语、广告彩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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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设置要求

    5.1 基本原则

    5.1.1 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城乡规划、安全和生态环保要求,合理布局户外广告空间。

    5.1.2 应与周边的建筑、街景、环境相协调,达到白天与夜间美化城市景观的效果。

    5.1.3 应维护公共利益,协调好户外广告与公众社会的关系,合理分配公益性和商业性广告之间的比例关系。

    5.1.4 宜采用新媒体、新形式、新技术、新材料,应体现时代特点和城市特色。

    5.2 基本要求

    5.2.1 严禁遮挡交通指示牌、信号灯、路牌等交通设施,不应使用与交通设施易混淆的色彩,不应妨碍安全视距或者影响通行。

    5.2.2 不应影响被依附载体的使用功能,不应影响市政和残疾人设施的使用,不应妨碍建筑物、相邻建筑物或其它相邻公共设施的安全需求,不应因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而封闭建筑立面窗口和出入口或者调整建筑檐口、女儿墙高度,不应改变建筑外形和影响建筑功能。

    5.2.3 不应损害建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不应破坏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其设置位置、形式、大小、色彩、图案应与建筑及其所依附的载体相协调。

    5.2.4 户外广告的空间布局应符合专项规划的要求。

    5.2.5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制作精良、安全牢固、位置恰当、规格适宜、数量适当、间距合理、美观大方。

    5.2.6 灯光照明应有合理的光照强度,尽量减少光污染,宜优先选用节能、环保的新光源、新灯具,合适的光源光色和显色性,使光色与照度具有适当的比例,构筑、渲染出各种舒适的色感环境氛围。

    5.2.7 户外广告设施用语用字应当规范准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使用的字母、符号、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5.3 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

    5.3.1 在国家机关、学校、名胜风景点、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近代建筑和标志性建筑的用地范围和建筑控制地带内的(招牌除外)如下:

    a) 国家机关包括各级党政机关、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协、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

    b) 学校是指全日制的学历教育学校和机构;

    c) 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近代建筑和标志性建筑以政府确定和公布的为准;

    d) 户外广告禁设区和严控区内,不应利用临街玻璃设置户外广告。

    5.3.2 在建筑物屋顶、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利用危房、违章建筑的。

    5.3.3 利用以下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的:

    a) 交通信号灯(见附录A中图A.1);

    e) 交通指路牌;

    f) 交通标志牌(见附录A中图A.1);

    g) 交通执勤岗设施;

    h) 道路隔离栏(人行道隔离栏、车行道分离栏、交通护栏)(见附录A中图A.1);

    i) 大型交通设施、高架道路及高架轨道交通护栏、隔音板;

    j) 道路、桥梁、隧道防撞墙;

    k) 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

    5.3.4 有下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情形的:

    a) 除道路隔离栏外的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10 m范围内(见附录A中图A.2);

    b) 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运行空间(见附录A中图A.3);

    c) 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公路收费站、高架桥落地匝道、轨道交通等人流和车流出入口10 m范围内(见附录A中图A.4);

    d) 在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两侧各5 m范围内及其它影响消防安全区域;

    e) 利用交通岛、道路防护绿地范围内;

    f) 在交通频繁的道路交叉口,不宜设置户外广告;

    g) 在交通管制信号装置周围10 m以内及其背景空间内,禁止设置户外电子显示屏广告,经批准设置的其他户外广告,不应采用闪烁方式及辐射红、黄、绿三色的光源照明;

    h) 高、快速路两侧50 m范围内、路口100 m范围内,不应设置户外电子显示屏广告;

    i) 其他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及交通安全视线的情形。 

    5.3.5 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的(见附录A中图A.5)。

    5.3.6 利用行道树或者侵占、损毁绿地,有下列情形的:

    a) 依附于行道树或影响行道树生长的(见附录A中图A.6);

    b) 遮挡绿化景观设置的(见附录A中图A.6);

    c) 损坏绿化植物及园林设施设置的;

    d) 其他利用行道树或毁损绿地的情形。

    5.3.7 有下列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情形的:

    a) 妨碍建筑物、相邻建筑物或其它相邻公共设施的日常使用和安全需求(如:采光、通风、视线、交通通行、消防通道使用)或者造成居民视觉污染的;

    b) 在透空围墙上设置户外广告的;

    c) 其他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情形。

    5.3.8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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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分类设置要求

    6.1 设置于公共场所的独立户外广告设施

    6.1.1 立杆式(含双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要求如下:

    a) 立杆直径宜≥0.08 m且≤0.25 m;

    b) 立杆外缘距人行道或绿化带侧石外缘应≥0.4 m;

    c) 牌面外缘距人行道或绿化带侧石外缘应≥0.2 m;

    d) 牌面底部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应≥2.4m,离绿地高度应≥0.5 m;

    e) 道路红线宽度在50 m以上的,户外广告设施间距应不小于道路宽度的2倍;

    f) 道路红线宽度在20 m~50 m的,户外广告设施间距应不小于道路宽度的2倍;

    g) 商业街区户外广告设施间距宜为20 m~50 m;

    h) 牌面(单面)面积宜≤2.0㎡,单边长度宜≤2.0 m,厚度宜≤0.2 m。

    6.1.2 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要求如下:

    a) 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应设置在人行道宽度≥5 m的地段,或面积≥50㎡的广场(空地)及绿地;

    b) 底座和牌面外缘距人行道或绿化带侧石外缘应≥0.4 m;

    c) 牌面(单面)面积宜≤3.0㎡,底座和牌面的总高度应≤3.0 m,占地面积应≤1.0㎡。

    6.2 墙面式户外广告设施

    6.2.1 附着于建(构)筑物的户外广告应当平行或者垂直外墙设置。

    6.2.2 平行建筑主体墙面设置户外广告的要求如下:

    a) 户外广告(包括广告牌和结构)高度和宽度不应超出建(构)筑物外轮廓(见附录A中图A.7);

    b) 户外广告(包括广告牌和结构)上沿距离地面不应超过40 m;

    c) 不应在建筑主体的层与层之间的窗间墙上设置户外广告;

    d) 底部净空高度应>3.0 m。霓虹灯户外广告外表面距离墙面不应超过0.6 m,其他户外广告外表面距离墙面不应超过0.3 m;

    e) 在建筑立面上设置的户外广告的总面积不应超过所在墙面(扣除窗户)面积的1/3(见附录A中图A.8)。

    6.2.3 平行门楣设置户外广告的要求如下:

    a) 户外广告的下沿不应低于门楣上沿,上沿不应高于二层窗户下沿,且总高度不应>3.0 m(见附录A中图A.9);

    b) 对于底层以上有出挑结构的建筑(包括骑楼),户外广告应设置在廊道内侧和出挑结构以下,户外广告的下沿不应低于门楣上沿,且总高度不应>3.0 m(见附录A中图A.10);

    c) 对于底层以上有出挑结构的建筑(包括骑楼),且出挑部分的底部距离地面<3.0 m时,允许将户外广告设于建筑出挑部分的墙面上;户外广告的下沿不应低于建筑出挑部分的楼板,上沿不应高于二层窗户下沿,且总高度不应>3.0 m(见附录A中图A.11);

    d) 户外广告的宽度应以建筑开间为单元。霓虹灯户外广告外表面距离墙面不应超过0.6 m,其他户外广告外表面距离墙面不应超过0.3 m。

    6.2.4 垂直于建(构)筑物外墙户外广告设置要求(见附录A中图A.12)如下 :

    a) 广告的外沿距离建(构)筑物的外墙不应超出1.5 m,且不超过临路路面宽度的1/10,下沿距地面不应少于4.5 m;

    b) 街道、消防通道上空4.5 m以下,宽3.5 m以内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c) 广告上沿距地面高度不应>24 m且不应高出附着墙面,霓虹灯广告厚度不应>0.6 m,其他广告牌的厚度不应>0.3 m;

    d) 退让道路红线距离<3.0 m的沿路建筑,不应设置垂直墙面的户外广告;

    e) 相邻广告水平间距不应<6.0 m或对应建筑开间设置;

    f) 垂直于建(构)筑物外墙的户外广告,可采用霓虹灯、灯箱等形式制作;

    g) 同一路段上垂直建(构)筑物外墙设置的户外广告,其外沿距建筑物外墙的距离以及下沿距地面的高度应保持一致。广告形式和选材应协调统一。

    6.3 依附于公共设施的户外广告设施

    6.3.1 依附于路灯杆的户外广告设施要求如下:

    a) 不应影响交通、消防、市政安全;

    b) 同一路段的路灯杆上设置的广告应做到形式、尺寸、位置一致,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同一杆件上广告设施数量不应超过两个,以杆件为中心对称设置;

    c) 当道路相邻杆件距离<50 m时,不可连杆设置;

    d) 已有指示牌(标识牌)的路灯杆不再设置其他户外广告设施;

    e) 道路交叉口处首根路灯杆不应设置广告设施;

    f) 道路交通指示牌正面方向50 m内的道路路灯杆上,不应设置广告设施;

    g) 绿化带内的路灯杆上设置的广告设施,其外缘与绿化带外缘距离≥0.3 m时,广告面应与道路方向垂直,<0.3 m时广告面应与道路方向平行;

    h) 非绿化带内的路灯杆上设置的广告设施,其下缘距地面≥4.5 m时,广告面应与道路方向垂直,其下缘距地面≥2.5 m且<4.5 m时,广告面应与道路方向平行;

    i) 广告牌面底部距离地面高度不应<2.5 m;

    j) 路灯杆上附属的户外广告设施,牌面(单面)面积不应>2.0㎡,任意一边的长度不应>2.0 m,厚度不应>0.3 m(见附录A中图A.13)。

    6.3.2 依附于公交服务亭、出租车停靠站、阅报栏的户外广告设施要求如下:

    a) 公交服务亭、出租车停靠站、阅报栏等公共设施的顶部不应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见附录A中图A.14);

    b) 不应有碍乘客观看站牌,不应影响人流交通的顺畅和道路视觉的通透;

    c) 广告牌面(单面)面积宜≤5.25㎡(见附录A中图A.14)。

    6.3.3 其他城市公共设施附属的户外广告设施要求如下:

    a) 高架道路桥身附属冠名权:城市道路桥梁桥身仅允许设置冠名牌,上下两端不应超过桥身主体,不应影响桥身安全和美观,不应使用闪烁灯光或画面。从跨线桥或下穿坡道起点及终点外侧50 m范围内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b) 人行天桥桥身附属冠名权:人行天桥桥身仅允许设置冠名牌,人行天桥护栏不应设置广告,上下两端不应超过桥身主体,宽度不应超过桥身1/3,不应影响桥身安全和美观,不应使用闪烁灯光或画面;

    c) 地下人行通道附属户外广告:地下人行通道附属户外广告设施仅允许设置在过道墙面上,单块面积不宜超过8㎡,间距不宜<6 m;突出墙面距离不宜超过0.18 m,出入口处正立面及上下通道两侧仅允许设置名称牌、提示牌(见附录A中图A.15);

    d) 垃圾箱及各类公共设施附属户外广告:垃圾箱及各类公共设施附属户外广告设置面积不应大于该设施表面积的1/2,应与所依附的公共设施规格相协调,不影响整体效果及使用功能。

    6.4 依附于移动交通工具的户外广告设施

    6.4.1 车(船)体广告不应影响交通安全,不应对原车(船)颜色全部遮盖。

    6.4.2 利用机动车车体、非机动车车体、船体等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结合该移动交通本身协调设计。

    6.5 围墙、围挡户外广告设施

    6.5.1 实体围墙户外广告设施要求如下:

    a) 禁止在实体围墙上再加高设置任何结构的户外广告设施;

    b) 五十年以上历史街区的实体围墙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c) 住宅区实体围墙仅允许设置公益广告;

    d) 设置于实体围墙的户外广告设施,其突出墙面的距离应<0.1 m,高度不应超出围墙高度,宽度不应大于围墙柱墩之间的实墙面(见附录A中图A.16);

    e) 透空围墙不应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见附录A中图A.16)。

    6.5.2 建设及拆迁工地围挡户外广告设施要求如下:

    a) 危房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置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b) 建设及拆迁工地围挡户外广告应直接落地设置,广告高度不应超过6.0 m,单幅不应低于2.5 m,长度不应超过15.0 m,禁止在实体围挡上部加高任何结构的广告设施;

    c) 建设及拆迁施工单位在建设(施工)场地设置工地临时性围挡位置不应超越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建设项目竣工(施工项目完成)后应自行拆除。

    6.6 户外电子显示屏广告设施

    6.6.1 电子显示屏广告设施的要求如下:

    a) 严控区内除公共信息电子显示屏外,禁止设置户外电子显示屏广告;

    b) 设置城市户外电子显示屏应符合交通管理要求,不应妨碍城市道路行车安全,不应影响道路畅通,主要道路交叉口不应设置影响交通信号灯的电子显示屏;

    c) 在城市主干道两侧(城市广场和步行街除外)设置户外电子显示屏的,不应播放活动画面,原则上每个固定画面的播放时间不少于15 s,画面切换应采取慢转换方式;

    d) 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不应影响航空安全,机场及其周边地区禁止使用户外电子显示屏。

    6.7 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

    6.7.1 临时户外广告的类别及形式如下:

    a)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节日庆典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设置的户外广告;

    b) 企业促销活动期间设置的户外广告;

    c) 临时户外广告常见形式有升空气球(系留气球)、充气物、布幅、彩旗、展板、海报宣传画布幔、空飘物(包括航模飞行器)、桁架等。

    6.7.2 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的一般要求如下:

    a) 临时户外广告原则上应在临时活动举办场地内部设置;

    b) 禁止在规划道路红线内设置落地式的临时户外广告;

    c) 临时户外广告到期后应及时自行拆除并恢复场地原状;

    d) 升空气球(系留气球)设置应取得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相关资质证明,符合《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7.3 临时户外广告时限要求如下:

    a) 促销等经营性活动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一般时限1~3天;

    b) 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需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设置时间原则上不应超过活动批准期限;

    c) 临时户外广告不应申请延期,设置人应当于设置期限届满之日起2日内自行拆除。

    6.7.4 设置充气物的一般规定如下:

    a) 在人行道上设置的充气物,其宽度(厚度或支柱直径)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的1/4,不应占用盲道,且应与设置单位的门面平行设置。人行道宽度<4 m的不应设置;

    b) 在非独立门面或两相邻单位距离较近的位置设置充气物,应紧贴门前设置,其跨越距离不应超过门面宽度;

    c) 设置充气拱门,跨度不应超过10 m,高度不应超过5 m,安装设置安全、牢靠。

    6.7.5 设置布幅的一般规定如下:

    a) 布幅广告应从严控制,除重大活动外,原则上不允许设置布幅形式的户外广告;

    b) 广告幅面不应使用白底黑字(或黑底白字),其颜色、字体、内容、规格、设置方案等应与现场相协调,不应遮蔽阳台和窗户,需紧贴在建筑物的墙上,并确保稳固、平整;

    c) 升空气球条幅:气球以及气球条幅应固定于地面,且总体高度不应超过15 m。气球直径不应超过3 m;条幅规格不应超过9 m×1 m。不应设置可移动升空气球条幅。升空气球不应使用危险气体,其所充气体,应符合空中飘浮物相关规定要求。

    6.7.6 彩旗、太阳伞、遮阳篷,应在自有用地范围内设置,不应占用、破坏人行道和绿地等公共设施。

    6.7.7 设置展牌、桁架、导视牌的一般规定如下:

    a) 在宽度<4 m的人行道上不应设置;

    b) 占地总面积不应大于所使用场地面积的1/3。

    6.7.8 设置其他临时性户外广告的一般规定如下:

    a) 需张贴户外广告的,应该张贴在公共信息栏等规划设置范围内;

    b) 以举牌、摆牌、游走、流动、散发等形式发布户外广告的,不应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和安全,不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和生产;

    c) 在城市道路、广场、立交桥、临街建(构)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禁止涂写、刻画、张贴户外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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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设施设置管理要求

    7.1 基本要求

    7.1.1 户外广告设施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释放气球管理办法》、CJJ 149、《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郑州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控制导则》、《郑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郑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管理。

    7.1.2 户外广告内容不应欺骗和误导公众,不应贬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7.1.3 户外广告不应含有下列内容:

    a) 违背社会公德和良好风尚的;

    b) 惊扰社会公众的;

    c) 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d) 法律、法规规定不应含有的其他内容。

    7.1.4 除公共交通工具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利用自有车辆发布的广告内容仅限于其名称、字号和标志。

    7.1.5 广告设置与使用的文字、商标和图案应准确规范,设置者应对陈旧、损坏的广告及时更新修复,对过期和失去使用价值的广告设施及时拆除。

    7.1.6 户外电子显示屏关闭时间宜为:春季、夏季22:30;秋季、冬季21:30。商业区、特色街区等可适当延迟关闭时间。

    7.1.7 车站、机场候机楼、商务商圈等城市窗口地区,城市建成区的主干道、公共交通设施、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发布烟草制品、男科妇科、性用品、丧葬服务、丧葬用品以及其他违反民俗民风和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户外广告。

    7.1.8 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户外广告,在申请发布前,应当经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禁止发布。

    7.2 其他要求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与制作、安装与施工、维护与保养、验收与检测应由广告设置单位按照附录B、C、D、E、F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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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户外广告图示

     

    图A.1 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户外广告设置示意图

    图A.2 交通设施、标志周边户外广告设置示意图

    图A.3 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运行空间户外广告设置示意图

    图A.4 人行天桥、过街地道周边户外广告设置示意图

    图A.5 禁止设置跨越道路和严禁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的户外广告示意图

    图A.6 行道树户外广告设置和绿地户外广告示意图

    图A.7 平行于建筑物外墙广告不允许出现的位置和情形示意图

    图A.8 建(构)筑物侧墙面户外广告设置示意图

    图A.9 门楣上户外广告设置示意图一

    图A.10 门楣上户外广告设置示意图二

    图A.11 门楣上户外广告设置示意图三

    图A.12 垂直于建筑墙面户外广告设置示意图


    图A.13 路灯杆上附属的户外广告设置示意图

    图A.14 公交候车亭户外广告设置示意图

    图A.15 地下人行通道附属户外广告设置示意图

    图A.16 围墙户外广告设置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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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规定


    B.1  涉及建筑结构安全的户外广告应委托具备建筑设计和结构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结合建筑整体布局和建筑物立面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图纸应盖有设计出图章。

    B.2  户外广告设计其荷载应按GB 50009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基本风压应按0.50千牛/㎡执行,并考虑高度系数、风振系数、体形系数;考虑地震作用时应按地震作用效应和其它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地震作用计算应按GB 50011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B.3  钢结构设计应符合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中的有关规定,同时应对结构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进行校核计算。

    B.4  混凝土结构设计应符合GB 50010中的有关规定,同时应进行承载力和变形验算。

    B.5  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GB 50007中的有关规定,应满足承载力的要求,同时应进行强度、抗滑、抗倾覆及稳定性验算。

    B.6  墙面广告支座设计要求如下:

    a) 墙面广告支座应附设在房屋或构筑物的墙面上,应确定或验算房屋或构筑物墙面能可靠地承受广告支座传递的力,并有必要的安全储备;

    b) 广告与原有建筑物的连接应确保连接可靠,牢固安全,连接埋置固定部位应和连接件等强度;

    c) 墙面广告支座可用焊接、螺栓或锚栓与墙面的柱或梁中的预埋件连接;可采用质量合格的化学锚栓、植筋和自墙底锚栓连接;应符合JGJ 145中的相关规定,严禁采用摩擦型膨胀锚栓连接;

    d) 墙面广告支座与房屋或构筑物墙面的连接,应按荷载分项系数验算安全性,且应采取措施严防高空坠物。

    B.7  户外广告电气设计要求如下:

    a) 户外广告用电应以低压供电为主,一般宜采用三相五线制供电,应确保接地和安全,电路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JGJ 16中的有关规定;

    b) 广告照明电路系统应可靠接地,其灯具的绝缘等级不应低于一级;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确保用电安全;

    c) 户外广告的接地系统应形成等电位联结;

    d) 户外广告设施的配电设计应符合GB 50054中的有关规定,电气控制箱内应设隔离开关,配电线路应装置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

    e) 户外广告设施的照明电路系统应可靠接地,照明设计应符合GB 50034中的有关规定。公共场所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配电线路中应装置漏电保护,且沿街户外广告设施应单独设置接地装置;

    f) 进线电缆应穿于镀锌钢质护套管内,且在管内不应有接头;照明灯线应穿于绝缘护套管内,分路处应设置接线盒。

    B.8  户外广告防雷设计要求如下:

    a) 设置户外广告(公交候车亭广告除外)应根据其所处环境,采取适当的防雷措施,包括防止雷击和防雷电波侵入,应按GB 50057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b) 户外广告的防雷装置(包括接内器、引下线、接地装置、过电压保护及其它连接导体)应根据所处的防雷环境进行设计;防雷设计中应具有防止直接雷,感应雷和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c) 当户外广告安装在高层建筑的外墙上时,其防雷装置可结合建筑的防雷接地系统进行设计;

    d) 独立的户外广告除安装在受保护的避雷带、避雷网内外,其钢结构框架、金属面板、钢结构柱体均应可靠接地;接地极可外引,也可增设;

    e) 建筑物的防雷接地以及其它防雷接地设施,包括各类金属管道,均应连接在同一个接地装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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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户外广告设施的制作规定

    C.1  户外广告应按设计图纸加工制作,原则上不允许使用废旧材料替代加工原材料。若需使用,应经指定检测部门检测认定后方可使用。

    C.2  钢材质量应符合GB/T 700、GB/T 1591和GB/T 699中的有关规定,当采用其他牌号钢以及耐侯碳素结构钢和高耐侯结构钢时,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附有质量证明书。

    C.3  手工电弧焊焊接用焊条应符合GB/T 5117或GB/T 5118中的有关规定;自动焊接或半自动焊接采用的焊丝和相应的焊剂应符合GB/T 14957中的有关规定;气体保护焊所用的气体纯度应达到相关标准中的要求。

    C.4  高强度螺栓、普通螺栓、铆钉、自攻钉、拉铆钉、射钉、锚栓(机械型和化学试剂型)、地脚锚栓等紧固标准件及螺母、垫圈等标准配件,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严禁使用有锈蚀、裂纹、碰伤或混批的高强度螺栓。

    C.5  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构件加工制作与焊接,应符合GB 50205中的有关规定。焊条、焊剂、药芯焊丝等在使用前,应按其产品说明书及焊接工艺文件的规定进行烘焙和存放。

    C.6  钢结构户外广告构件制作完成后应进行防腐处理,宜选用热浸镀锌法和油漆防腐;镀敷材料以及涂料均应附有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质量证明书、防腐涂料的型号、名称、颜色及有效期应与其质量证明文件相符。

    C.7  钢构件采用防腐涂料涂装时,构件的防锈等级应达到GB/T 8923(所有部分)规定中的Sa2级或St2级的要求;钢构件采用热浸镀锌法时,应符合GB/T 13912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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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录 D

    (规范性附录)
    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与施工规定

    D.1  涉及建筑结构安全的户外广告的安装应由具备建筑、安装施工资质的企业按图进行施工;安装前应核对进场的构件,查验质量证明书和设计文件;施工过程应实行监理制度。

    D.2  户外广告钢结构安装时应确保结构的稳定性和不产生永久变形;墙面广告安装时应搭设安全围护设施。

    D.3  安装前应核对进场的构件,检验质量证明书和设计文件。

    D.4  户外广告安装实施,除考虑户外广告自身强度外,还应考虑户外广告对所附着的建(构)筑物整体结构和荷载安全的影响;不应损坏建(构)筑物结构、防水层及其外装饰;户外广告与原有建(构)筑物的连接应确保连接可靠,牢固安全;连接埋置固定部位应和连接件强度等同。

    D.5  结构吊装就位后,应及时安装支撑构件,保证结构的稳定。应在下部结构就位、校正,形成稳定的体系后方可进行上部结构件的吊装。

    D.6  户外广告钢结构的安装,广告设置人应按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进行。

    D.7  墙面广告在安装过程中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损坏房屋结构及其外装修。

    D.8  附着于建筑物墙面的户外广告设施安装时,应搭设安全围护设施及施工脚手架,安装过程中应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高空作业应执行JGJ 80中的有关规定,六级风以上不应施工。

    D.9  附着于建筑物墙面的户外广告设施采用的化学锚栓、植筋的施工应按照JGJ 145的相关规定执行,安装后应进行抗拉拔性能试验,抗拉拔性能实验结果纳入安全检测报告。

    D.10   户外广告结构构件的连接接头应经检验合格后方可紧固和焊接,在此之前应防止构件受风或自重作用从高处坠落。

    D.11  安装焊缝的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CECS 148中的有关规定;所有现场焊缝应按3级焊缝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防锈处理。

    D.12  安装螺栓的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CECS 148中的有关规定;受拉螺栓紧固后,应采用双螺母或用弹簧垫片防松。拧紧螺栓后,螺杆外露长度为2~3丝扣。

    D.13  户外广告灯光照明使用的电线不允许有绝缘材料损坏,不允许导线外露,电线走向要规范,不应随意搭设。

    D.14  进行独立电子显示屏安装时,应在基础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后进行上部结构构件的吊装。独立电子显示屏基础内柱脚锚栓的埋设应有固定措施,且应对锚栓的螺杆部分采取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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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录 E

    (规范性附录)
    户外广告设施的维护与保养规定

    E.1  户外广告的维护与保养由设置方负责,陈旧、损坏时应及时更新、修复。

    E.2  户外广告日常维护与保养要求如下: 

    a) 对户外广告钢结构防腐保养应每年进行一次,发现有锈蚀、油漆脱落、龟裂、风化等现象,应进行清理、除锈、修复和重新涂装;

    b) 当涂层表面光泽失去达80%、表面粗糙、风化龟裂达25%和漆膜起壳时,应及时维护;

    c) 对钢结构构件连接点(焊缝、螺栓、锚栓)应每年检查一次,发现节点松动或焊缝有裂痕,应及时加固、修复和重新焊接;

    d) 户外广告设施面板采用木质结构(木档、胶合板)时,应每3个月检查一次,发现固定螺栓及木质材料腐烂时,应及时予以修补及更换;

    e) 电子显示屏和其他户外广告设施的照明、供电、电器控制设备、防雷装置应每月维护一次,一旦出现电线绝缘材料损坏、导线外露时要及时包扎好,确保不发生漏电现象;

    f) 户外广告应无残缺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广告,应保持显示完好。如有残缺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或显示不完整,应于一周内维修或更换;

    g) 对电脑喷绘形式的户外广告,应每6个月清理维护一次,确保喷绘画面完好整洁;

    h) 设置在道路两侧的落地式灯箱广告、公交候车亭等设施上灯箱广告应每周清理一次,确保灯箱广告牌面完好整洁;设置在建(构)筑物其它位置的灯箱广告,每三个月应清理一次;

    i) 经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裁定为破损残旧的户外广告,广告设置人应于一周内维修翻新。

    E.3  户外广告特殊期间的维护与保养要求如下:

    a) 遇大风、大雪、暴雨等恶劣天气时,应对户外广告钢结构进行突击检修和维护保养,对钢结构面板连接的牢固程度进行加固处理,重点是结构强度、刚度和结构节、连接焊缝、螺栓、地脚螺栓(锚栓);

    b) 在大风季节,应对户外广告钢结构面板连接的牢固程度进行检修保养和加固处理,尤其是面板的螺钉(包括铆钉)、材料的风化、锈蚀程度;薄膜结构的广告画面,应对其牢固度、风化、老化程度进行检修和加固,钢绳的绑扎应牢固可靠;

    c) 在大风雷雨季节,应检查避雷设施和电器安全保险设置,保证安全、正常使用;

    d) 遇重大节庆日和重大活动需要,户外广告设置人应该根据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对户外广告进行维护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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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录 F

    (规范性附录)

    户外广告设施的验收与检测规定

    F.1  户外广告应定期进行结构安全的技术检测,以确保结构在使用期内的安全。

    F.2  经检测符合结构技术及安全标准的户外广告,方可转入下一循环的使用;经安全检测不合格的户外广告,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再向检测机构申请复检。

    F.3  户外广告安全检测应由已取得所有户外广告各分项检测项目计量认证的专业检测单位进行;检测人员应具有相应检测项目职业资格证及登高架设作业证。

    F.4  户外广告钢结构的验收应符合设计施工图要求,并应按GB 50205的有关规定执行。

    F.5  户外广告设施的基础和混凝土结构的验收应符合设计施工图要求,并应按GB 50202和GB50204的有关规定执行。

    F.6  户外广告设施电气工程的验收应按GB 50303和GB 50169的有关规定执行。

    F.7  验收资料及提交的文件合并为户外广告设施工程档案,由设置者和政府委托的主管单位相关部门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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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 《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正式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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