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740707511/2017-00075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上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关 键 词:综合,政务,通知,行政调解 | |
文 号:上安监管〔2017〕39号 | 成文日期:2017-09-11 | 发布日期:2017-09-20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郑州市上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做好行政调解工作的通知
局各科室:
为提高行政调解工作水平,规范行政调解行为,及时化解有关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郑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行政调解工作的通知》(郑安监管〔2017〕144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遵循行政调解基本原则
(一)自愿平等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愿,各方当事人地位平等,不得偏私、歧视,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
(二)合法正当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体现公平合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
(三)调解优先原则。安监部门对行政监管中出现的矛盾纠纷,应主动及时调解,做到早排查、早发现、早调解;行政争议相对人申请调解的,作为矛盾纠纷一方的安监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调解。
(四)便民高效原则。行政调解应当手续简便、方式灵活,在规定时限内注重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二、把握行政调解程序
(一)行政调解的启动。各级安监部门依申请或者依职权启动行政调解。当事人申请行政调解,可以书面提出申请,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请;口头申请由安监部门笔录后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凡符合调解条件的,安监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通知,明确调解时间、地点和调解主持人;不符合调解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当事人在安监行政复议中向安监部门提出行政调解申请的,由安监部门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中进行调解,不另行启动行政调解程序;安监部门对同一当事人提出的同一事项已经作出行政复议处理决定的,不再受理行政调解申请。
(二)行政调解的实施。安监行政调解申请受理后,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结案,听证、鉴定和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安监部门要采取解释、说明和劝导等方式,促使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争议纠纷。
(三)行政调解书的制作。安监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安监部门应当制作行政调解书,由当事人、调解主持人签名并加盖安监部门印章,自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三、掌握行政调解依据
开展安监行政调解,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为依据,严格贯彻落实《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国家安监总局、省委省政府、省安监局、市委市政府、市安监局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附件:
1、《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调解文书示范文本》
2、《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调解文书使用说明》
郑州市上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