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寺镇河流巡查制度(试行)

索 引 号:005295274/2017-00210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工作信息/工作报告
发布机构:中牟县韩寺镇人民政府关 键 词:综合,政务
文    号成文日期:2017-09-14发布日期:2017-09-21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韩寺镇河流巡查制度(试行)

为贯彻落实《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牟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牟办〔2017〕4号),按照县河长办要求,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巡查主体。镇级河长、村级河长、巡护员作为巡查主体,定期开展巡查活动。

第二条 巡查频次。各级河长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进行河道巡查,原则上镇级河长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村级河长每周不少于一次,巡护员每天不少于一次。

第三条 巡查内容。各级河长、巡护员在巡查中,结合区域实际情况,重点对河流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进行逐项检查。

第四条 巡查记录。各级河长、巡护员每次巡查情况应及时记录在河长和巡护员工作日志内;工作日志记录情况由上一级河长负责检查,检查结果列入年终考核。

第五条 巡查报告。各级河长对巡查河道基本情况、发现问题整改情况、投诉举报处理情况等进行汇总并形成巡查报告,于每巡查结束3个工作日内报送给上一级河长;巡护员日常巡查情况每周一前上报上周情况至镇河长办。

第六条 落实问题整改。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下级河长及巡护员上报的问题和社会上的各类举报投诉,镇级河长应在6个工作日内向责任单位签发整改督办单,明确整改内容和时间,做好整改情况的跟踪落实,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第七条 建立常态化巡察机制。村级河长、巡护员要落实责任,结合现有河道监管机制,确保做到周报日巡,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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