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港) 环罚决字〔2017〕第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郑港 ) 环罚决字〔 2017 〕第 020 号

 

新郑市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10184000019071

法定代表人: 赵五臣

地址: 新郑市龙王乡赵郭李村

2017 年07月10日,环保执法人员对位于郑州航空港区银河办事处椿树张村S102省道南侧新郑市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内部车辆清洗后的废渣没有覆盖,致使产生粉尘污染。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现场执法照片;4、现场勘查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7年8月20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港)环监罚先听告字〔2017〕第(020)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这些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参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裁量阶次一般,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该违法事实裁量阶次一般,危害后果一般,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以下 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支行    

户     名: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账     号: 246805186231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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