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7529X/2017-00022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 关 键 词:综合,通知公告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7-09-25 | 发布日期:2017-09-25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河南晓凯贸易有限公司等458户企业:
由我局立案调查 “河南晓凯贸易有限公司等458户企业拟吊销”一案,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
我局通过对上述2015年度、2016年度连续未年报企业登记住所进行实地核查,并采取对企业登记的税务机关调取纳税证明等方式,证实上述458户企业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经营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手续。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及《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办文【2016】108号)、《关于转发工商企监字号,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外联【2016】4号)之规定,本局拟依法吊销上述企业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因当事人在其法定的住所查无下落,无法直接、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现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进行公告送达。
如有陈述、申辩,你单位应在本听证告知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本企业登记机关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我局将依法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依据《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我局将拟吊销的企业名单在我局公告栏和郑州市管城区政务服务官方门户网站进行公告送达,请企业查询。
具体名单见附件。
2017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