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416264958/2017-00174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
发布机构:登封市环境保护局 | 关 键 词:环境保护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7-09-26 | 发布日期:2017-09-26 |
体 裁 | 生效日期:2017-09-26 | 废止日期 |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 登封市送表矿区垃圾处理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栗划
营业执照号码(或居民身份证号码):
地址: 登封市送表矿区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8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整体进度已完成50%。
以上事实有1、调查询问笔录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4、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 2017 年 8月2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登环罚先〔2017〕45号)告知你(单位),我局拟对上述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你(单位)有权对处罚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登环罚先〔2017〕45号)、《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
1.罚款人民币肆仟壹佰壹拾元肆角。
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户名:登封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帐号:4100158501005000398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登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登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登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登封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