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区九届政协一次会议第1704154号提案的答复

  • 索引号:753874191/2017-00024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建议提案/政协提案
  • 发布机构:中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关键词:提案,政协提案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7-09-26
  • 发布日期:2017-09-26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对区九届政协一次会议第1704154号提案的答复

    中原安监函〔2017〕2号

                                    签 发 人:张铁柱

    办理结果:A      

     

    对区九届政协一次会议第1704154号

    提案的答复

    金红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将救护员培训列入安全生产上岗条件的提案”已收悉,答复如下: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五条规定: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安全生产法》第九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各个行业的安全监管职责由其相应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按上述国家规定和情况,“将红十字救护员培训列入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培训范畴,向县(市、区)下达年度培训计划中要求加强红十字会应急救护知识相关培训,对红十字救护员培训的内容、学时、考核、发证等进行明确,把救护员在从业人员中的比例纳入单位安全生产目标考核范围和特殊行业人员安全上岗的必要条件”的法律法规依据不足。我单位也不具备针对洪涝、气象、地质等相关领域应急培训职责。

          感谢您提出宝贵建议,针对您的建议,我们会继续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一是正确认识应急救护培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和宣传,把救护员培训情况列入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范围,正确引导安全生产执法和服务对象积极主动地开展应急救护培训工作,营造重视应急救护培训工作的浓厚氛围。

          二是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结合2017年全国安全生产月主题,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依据相关规定做好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确保从业人员救护方面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到位,不断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稳定发展。

          三是结合工作实际,把“将救护员培训列入安全生产上岗条件”这项工作深入到日常工作中去,积极探索与研究工作新思路,勇于进行尝试和创新,将“救护员培训列入安全生产上岗条件”,逐年提高企业救护员培训的数量。

          四是进一步增强与区政协、红十字会和其他行业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共同研究开展各项工作的方法与途径,从而使企业从业人员了解、掌握应急避险救护知识和自救互救方法、技能,提高企业应急救护能力,力求工作取得实效。

          感谢您对我区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的关注是我们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动力,希望您继续关注我们的工作,指导我们在安全生产事业上再创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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