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牟县发改委“双随机”公开工作公示

  • 索引号:747414674/2017-00006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其他
  • 发布机构:中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关键词:综合,政务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7-09-29
  • 发布日期:2017-09-30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中牟县发改委“双随机”公开工作公示

    中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双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郑政办明电〔2017〕308号)和《省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牟政办明电〔2017〕56号),推进依法行政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结合我县发展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委系统“双随机”抽查是指随机抽查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对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所列事项进行抽查,并对抽查结果进行公开以及运用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开展的“双随机”抽查活动。

        第四条  我委应当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确定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

    第五条  随机抽查事项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简政放权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建立随机抽查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人员名录库应录入执法抽查人员的基础信息,包括姓名、性别、科室、联系方式和执法证号码等,并根据执法资格证管理相关规定,实行动态管理。执法检查人员应当依法持有国家有关部门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未进入数据库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参与行政执法检查活动。

        第七条 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按照行政区域划分和级别管辖权限要求,建立本级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所有符合条件的被监管的对象均应纳入抽查对象名录库。

    第八条 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根据公布的随机抽查清单、抽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在开展随机抽查前,各主办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通过摇号、机选或抽签等形式,随机抽查检查对象和执法抽(检)查人员,抽取执法人员应不少于2人。抽查过程应书面记录,并经现场参加人员签字后存档。

    若抽到人员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检查,应采用“递补抽取”的方式仍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查产生。

    第九条 随机抽查方式。开展随机抽查,可以根据监管工作需要,采取比例抽查和条件抽查方式。比例抽查是指在检查对象数量较大、相似度较高的情况下,选定百分比进行抽查。条件抽查是指按照抽查依据的要求设定检查对象的类型、行业、性质等条件进行抽查。比例抽查和条件抽查可以结合应用,提高执法效率。

    第十条 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按规定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随机抽查比例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抽查对象的抽查原则上不超过2次,随机抽查事项要超过50%以上。对投诉举报多、列入失信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检查对象,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第十一条 加强抽查结果运用。实行“一抽查一通报”制度,抽取结果一般应当提前5日向检查对象发出书面通知;必要时,可以持书面通知直接实施检查。

    第十二条 开展联合抽查。探索建立跨部门联合抽查机制,可以根据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抽查;

    第十三条 强化责任落实。对“双随机”抽查进行全程记录,按照“谁检查、谁反馈、谁公开”原则,及时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并按照有关规定将检查结果对外公开。

    第十四条  我委要严格依法开展“双随机”抽查监管,不得妨碍被抽查对象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执法检查人员要依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遵守保密规定。对抽查监管工作中存在的失职渎职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我委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抽查监管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 能源“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象名录库.xls
  • 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象名录库.xls
  • 行政“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象名录库.xls
  • 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xls
  • “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人员库.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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