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 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解读

索 引 号:416194080/2017-00119主题分类:商贸、海关、旅游/国内贸易(含供销)/政策法规/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荥阳市商务局关 键 词:商贸,国内,贸易,国内贸易,政策法规
文    号成文日期:2017-10-09发布日期:2017-10-09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关于《关于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 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解读

保险领域违法失信责任主体将“处处受限”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监会等31个部门近日签署《关于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这意味着保险机构和从业人员等将“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在保监会30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保监会消保局副局长罗青介绍,备忘录确定的保险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为保险监管部门依法认定的,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各类保险机构、保险从业人员以及与保险市场活动相关的其他机构和人员。

    据介绍,备忘录包括6大类联合惩戒措施。一是限制联合惩戒对象市场准入。包括限制设立证券、保险、商业银行等机构,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

    二是限制联合惩戒对象任职资格。包括限制担任金融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等。

    三是对联合惩戒对象加强监管。包括对当事人加强日常监管检查,将其违法失信行为作为股票发行审核、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等。

    四是限制联合惩戒对象部分消费行为。包括对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依法限制其房产、交通工具等方面的消费等。

    五是限制联合惩戒对象享受优惠政策。包括限制其申请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把失信信息作为其享受优惠性政策的参考等。

    六是限制联合惩戒对象评优表彰。包括限制其参与评先、评优或取得各类荣誉称号,对已获得相关荣誉称号予以撤销等。

保监会副主席梁涛表示,将加快建立保险业统一信用信息平台,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确保联合惩戒措施落地生根。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保监会等31个部门联合发布
《关于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8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保监会联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在京召开《关于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发布会。保监会副主席梁涛出席发布会并讲话。

    《备忘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保监会联合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公务员局、民航局、外汇局、共青团中央、中国铁路总公司等31个单位共同签署。

    《备忘录》内容涵盖保险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惩戒措施、惩戒方式、信息共享、信息管理等5个方面,核心是6大类28项联合惩戒措施:一是限制联合惩戒对象市场准入;二是限制联合惩戒对象任职资格;三是加强对联合惩戒对象监管;四是限制联合惩戒对象部分消费行为;五是限制联合惩戒对象享受优惠政策;六是限制联合惩戒对象评优表彰。

    《备忘录》有三个特点。一是参与部门多,共有31个部门参与签署并实施《备忘录》;二是惩戒范围广,既包括各类保险机构、保险从业人员,又包括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保险市场活动相关的其他机构和人员;三是惩戒措施实,《备忘录》针对保险领域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的特点,选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惩戒措施。

    梁涛指出,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是贯彻落实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现代保险服务业的现实需要。梁涛强调,要扎实推进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明确责任分工,加强沟通协调,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确保联合惩戒措施落地生根。梁涛要求,要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完善制度机制,强化监督管理,发挥社会合力,推进保险信用体系建设迈上新台阶。

    会议由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吕宙主持,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副局长罗青介绍了《备忘录》有关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司徐晓波副司长介绍了制定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备忘录总体情况,人民银行等联合签署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和50多家媒体记者参加会议。

原文链接: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708/t20170830_859400.html


编辑: 韩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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