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区政协九届第一次会议第1703117号提案答复

  • 索引号:005266932/2017-00047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建议提案/政协提案
  • 发布机构:中原区房产管理局
  • 关键词:政协提案
  • 文号:中房字函〔2017〕20号
  • 成文日期:2017-08-18
  • 发布日期:2017-10-12
  • 体裁:议案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对区政协九届第一次会议第1703117号提案答复

    办理结果:B

    孙青菊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电梯广告”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电梯广告的现状

    随着城镇化的深入,高层住宅与写字楼大量涌现。电梯广告,作为一种新型广告媒体,目前在各大城市中的高层住宅和与写字楼十分普遍。

    二、电梯广告的日常监管

    1994年,国家即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其中: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第六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

    (三)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六)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

    综上,国家对于广告,包括电梯广告,是有行业主管部门的,也是有相关法律法规约束的。

    三、电梯广告设置

    电梯广告属于利用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应当征得业主同意,对于实际账目业主有知情权和监督权,所以物业公司应该将相关的明细账目公开。

    希望您多关注、多支持我们的工作,给我们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促进我们工作更好的开展。再次感谢您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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