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7〕50号
郑州永鑫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780518993L(1-1)
法定代表人:楚景伟
住所:荥阳市崔庙镇崔庙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5月24日,郑州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隧道窑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未经脱硫除尘设施处理,由旁路直接外排。执法人员当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环监改字〔2017〕033号),要求你单位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立即关闭旁路,确保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7月5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你单位现场停运,所设旁路已经铁板封死。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和现场照片资料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7月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7〕50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对处罚内容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我局报送了《关于郑州永鑫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废气外泄事故原因经过的情况汇报》,提出事故发生在5月24日早上,该违法行为认为符合按突发事故、设施维修的有关规定,同时目前建材市场不好,罚款30万元已超出经济承受能力,请求从轻处罚。我局对你单位的《情况汇报》进行了复核,5月24日询问笔录显示你单位5月22日开始外排,24日现场检查时仍在用旁路外排,你单位《情况汇报》的内容与事实不符。针对你单位提出目前市场不好,超出经济承受能力的理由,结合我局对你单位的处罚已在裁量标准阶次内已属最低的情况,你单位的理由不足于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较重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罚款叁拾万元。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