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303449/2017-00224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建议提案/政协提案 | |
发布机构:登封市城乡规划局 | 关 键 词:提案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7-10-17 | 发布日期:2017-10-17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答复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该法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建议:市电业局按照电力法规定,排查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内容后,报市政府处理。